律师建议汽车产品保修期应为一天
发布时间:2019-08-28 19:45:15
律师建议每次修理时间应由5日改为1日。
理由: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每次修理时间为5日,时间太长,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营运车辆停云一天的损失则更大。作为车辆生产经营者应当时刻做好准备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维修责任。5天时间将助长经营者将所有维修车辆维修时间延长至5日,严重损害消费者权益。
建议第十八条修改为:在家用汽车产品包修期内,每次修理时间(包括等待修理备用件时间)超过1日的,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给予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修理时间自消费者与修理者确定修理之时起,至完成修理之时止。一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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