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

发布时间:2019-08-14 05:43:15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如何规定?

  2002 年 4 月 10 日以后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基地, 按照以下标准发放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

  临时安置补助费

  1 、拆迁征用集体所有土地居住房屋以期房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中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在约定的临时安置过渡期内,拆迁人应按本通知的规定发放给被拆迁人临时安置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每月 8 元计算。每户每月低于 600 元的,按 600 元发放。

  2 、超过约定临时安置过渡期的,拆迁人应在原有基础上增发临时安置补助费,凡超过期限 3 个月以内 ( 含 3 个月 ) 的,增发 50% ;超过期限 3 个以上的,增发 100% ;

  搬家补助费

  拆迁人应当向房屋的被拆迁人发放搬家补助费。发放标准按被拆除房屋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 10 元计算,每户低于 500 元的,按 500 元发放。以期房调换的,应增加一倍计费,并一次付清。对强制执行的被拆迁人,不发给搬家补助费。

  家用设施移装费

  1 、电话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2 、煤气拆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3 、有线电视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

  4 、空调拆装费,每台 400 元。

  5 、热水器拆装费,每台 300 元。

  由供电部门批准安装并由被拆迁人出资的 10 安培以上电表移装费,按现行有关规定;其他家用设施移装费标准,由各区县物价局会同房地局核定。

  推荐阅读:国家赔偿   拆迁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