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的法律意义
发布时间:2020-10-13 17:05:15
无固定期限合同赔偿
我是一名中外合资企业的员工,1995年9月加入公司,至今已有12年了,公司未给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
1,假如我的合同是2007年12月31日到期,我能否利用新的劳动合同法来保护自己,当合同到期时,要求公司签定无固定期限合同,公司能拒绝吗?如果公司不续签无固定期限合同,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赔付的标准如何?
2,假设我的合同是2008年1月5日到期,我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公司不同意,我能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吗?补偿的标准是按12个月的工资计算吗?在这种情况下,高端员工赔付的标准是按新法还是按旧法?
3,如何理解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五)项: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如何理解用人单位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这段文字的含义?假设公司愿意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前提是要降低我的工作岗位和工资或异地调动,这种情况属于是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还是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如果我不同意,怎么办?
专家说法
1、劳动合同法第98条规定: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你的劳动合同如果在2007年12月31日到期,显然不能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合同终止以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当合同到期时,如用人单位无续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则无法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建议在2007年12月31日前要求用人单位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一个批复,可以要求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该案的基本案情如下:武秋芳等12人分别于1987年、1988年、1990年、1991年到中国工商银行张家口分行所辖桥西、桥东支行从事储蓄代办员工作,其中部分人员和所在的单位签订了5年的《雇佣储蓄代办员合同书》。合同期满后,虽未与用人单位续签劳动合同,但武秋芳等人一直在银行继续工作。2001年11月6日,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下达(2001)463号文件《中国工商银行河北省分行柜员合同工管理暂行办法》。张家口分行根据该办法规定,对武秋芳、刘桂芬、王建枝、李凤英4人予以辞退,与其余8人签订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武秋芳等12人不服张家口分行的安置意见,向张家口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于同岗位其他员工同工同酬,享受同等福利待遇,补偿4位被辞退人在辞退期间的经济损失。张家口市劳动仲裁委以双方已续签了1年期的劳动合同并正在履行中为由,对申请人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请求未予支持。武秋芳等12人不服,向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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