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发布时间:2019-12-03 16:03:15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接触合同,应该如何赔偿损失?
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正式生效实施。这部早在颁布之前就备受关注的法律,极大的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给企业的用人制度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该法当中最为引人注目的规定就是在某些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实践中,劳动者在离职时一般都会涉及到向单位索要经济补偿金的问题。那么在哪些情况下,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有没有解除合同时用人单位不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呢?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这些都是很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非常迷惑的问题。,全面解析一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合同解除时,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1、在用人单位出现违法情形,侵害劳动者利益时,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此类情况分为两类:其一是劳动者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此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给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等等。其二是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同时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3、在某些情形下,用人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或额外支付给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此类情形包括: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合同的,则要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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