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赔偿怎么要求?

发布时间:2020-03-26 08:05:15


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赔偿应该怎么请求,本文结合按列为您分析。

  案由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

  法定代表人:郑某,男,48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厂长。

  被诉人:单某,男,22岁,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劳动合同制工人。

  申诉人认为被诉人违反劳动合同规定,无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在没有提前通知的情况,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申诉人的经济损失。双方因此发生劳动争议,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调查过程

  申诉人某县水泥预制构件厂1995年4月25日招收了包括被诉人单某在内的十二名劳动合同制工人,并与他们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规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被诉人单某入厂后被分配到预制板工段,单某人厂前曾在某市饮食服务公司厨师培训班学习过,并取得了红案三级厨师证。被诉人单某所在预制板工段经常是室外作业,如水泥搅拌、浇注成型、养生等一系列工序,而且申诉人规定预制板工段必须完成1200平方米/日的工作量,人均100米/日。人厂一个月后,单某感到被诉人工作条件不好且经常加班,工资偏低。恰巧单某厨师培训班的一名同学将其推荐到某县大酒楼当厨师。于是单某于1995年5月28日向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因5、6月份正值建筑施工旺季,申诉人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被诉人单某继5月28日通知申诉人后,又于6月3日、5日通知申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仍不同意单某的要求,并讲明,如果单某执意解除劳动合同,将追究其违约责任,赔偿给申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申诉人的申诉要求是:(1)不同意单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2)如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负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2500元,赔偿经济损失5100元。

  分析意见

  申诉人认为是单某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违约行为是不成立的,要求被诉人赔偿经济损失也是没有道理的。,在试用期内劳动者可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申诉人与被诉人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试用期为三个月,即从1995年4月25日始,至1995年7月25日止。被诉人单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间是5月28日,通知用人单位的时间是6月3日、5日。因此可以看出,被诉人单某是在试用期内提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正式通知了申诉人。因此,单某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违约,要求单某支付违约金之事也就不应存在了。同样,单某接连三次通知申诉人同时仍继续工作,在申诉人仍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的情况下才不来上班的,因此不能认定单某负经济赔偿责任,自然也就不能赔偿经济损失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