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应当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19-10-17 17:47:15
导读:解除劳动合同补偿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通过对新旧劳动法的比较看出,对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有所不同。所以,需要掌握如何纳税个人所得税是必须的。
旧劳动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根据1999年9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1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具体平均办法为: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新法关于个人所得税的规定
2001年9月10日财税[2001]15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有关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
2、经济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济补偿计算方式不同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同样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四十六条支付的经济补偿却有不同的计算方式,比如劳动合同期满需要征收,而破产引起的劳动合同终止免征个人所得税。
2002年4月17日沪劳保关发(2002)13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2条规定:《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作计算经济补偿的工资收入是指按国家和本市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包括按国家和本市规定个人应缴纳的各类税费。根据本条规定,实际上劳动者在依法获得经济补偿时的计算基数已经是税后的数额了,如果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纳税,实际收入相当于被两次扣减了,明显不利于劳动者。当然,关于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以及其关于经济补偿计算基数解释的效力也是一个尚不明朗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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