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基数应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9-08-18 09:20:15
经济补偿金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补偿,其工资基数是重要的计算参数,因此,有必要对特殊情形下工资基数的确定做出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做了进一步补充和说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以上规定应当有个前提,那就是《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简称《补偿办法》,下同)第11条所规定的“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否则,用人单位可以运用各种手段降低补偿金计算基数达到规避法律义务的目的。下面分不同情况加以分析。
一、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造成劳动者无工作期间,用人单位可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生活费,那么,若支付几个月之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怎样确定经济补偿金的基数?如果按照最低工资标准作为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基数,显然违背《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因此,笔者认为应当上推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基数。
举例说明。劳动者A到2009年底在单位工作30年,2007年月工资为3000元。2008年因金融危机影响回家待岗,月生活补贴为532元。如果在2008年1月解除劳动合同其经济补偿金为8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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