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应当按照什么标准如何计算?
发布时间:2020-01-25 03:34:15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具体计算标准如下: 1、年限计算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注意这里是“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是“本单位连续工作年限”,细微的变化,说明劳动合同法在计算工作年限时已经不再局限于“连续工作年限”了,即使劳动关系有中断,也可以合并计算工作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统一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以六个月作为分界线作出不同的规定,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相比之前的一刀切均视为一年的规定更公平合理。 2、月工资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三倍的不再限定补偿年限。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3、工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法简化了工资的计算标准,规定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里的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得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实践中很多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的所谓“最低工资”或者“基本工资”作为工资计算基数是不对的。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4、针对高工资收入者的计算封顶: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这里劳动合同法仅对高收入者经济补偿作了补偿年限和补偿基数的限制,对普通劳动者是没有限制的,只要劳动者月工资不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就不存在“三倍”和“12年”的计算封顶。 提别提示: 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经济补偿的数额最终也是由双方协商确定的,以上计算方法仅仅是参考。如果劳动者存在过错可能补偿数额低于以上标准,用人单位不符合解除条件,则补偿数额可能高于以上标准。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对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有关经济补偿的分段计算问题规定如下: (一)《劳动合同法》与2008年1月1日之前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下简称“以前规定”)均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且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不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按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确定。 (二)《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且不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经济补偿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属于以前规定中“经济补偿金总额不超过劳动者十二个月的工资收入”情形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经济补偿年限按照以前规定计算;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的工作年限在计算经济补偿年限时并入计算。 (三)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三倍封顶的情形,实施封顶计算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的工作年限仍按以前规定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 (四)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法支付劳动者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如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被违法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计算。
相关知识
- 劳动合同变更是否有补偿
- 劳动合同变更协议情形有哪些
-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形成
- 单位要求员工“自愿”签固定期限合同声明
- 续订劳动合同能否不写明期限?
相关问答
- 房屋如何赔偿,室內设施如何赔偿,粪池如何赔偿,猪如何安置,定置费用多少,土地如何赔偿 7个回复
- 离婚,如何起诉,如何立案。 5个回复
- 应如何追缴,如何计算 0个回复
- 烧伤如何鉴定如何要求赔偿 4个回复
- 如何骚扰他人,如何非法谋利。 1个回复
热点聚焦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辩护词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医疗诉讼的期限规定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后果
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赔偿比例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怎么写
网友关注
- 侵犯人身自由权的法律后果
- 医疗事故的等级及赔偿比例
- 雇工人身损害赔偿协议怎么写
- 单方面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怎么写
- 伤残鉴定的费用是多少
网站声明:刊载各类法律性内容是以学习交流为目的,包括但不限于知识、案例、范本和法规等内容,并不意味着认同其观点或真实性。如涉及版权等问题,请将问题与链接反馈给我们,核实后会尽快给予处理。 [联系我们]
热门文章
法规推荐
-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
- 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全文
- 侵权责任法全文
- 工伤保险条例
- 仲裁法全文
-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 民法总则全文
- 民事诉讼法全文
-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 残疾人保障法
手机百度扫一扫
关注“熊掌号”
关注“熊掌号”
热门找律师
热门区县律师
热门法律咨询
热门法律知识
- 乌鲁木齐律师
- 苏州律师
- 无锡律师
- 西安律师
- 石家庄律师
- 南京律师
- 东莞律师
- 济南律师
- 合肥律师
- 南昌律师
- 天津律师
- 成都律师
- 重庆律师
- 郑州律师
- 台州律师
- 武汉律师
- 温州律师
- 太原律师
- 昆明律师
- 大连律师
- 深圳律师
- 沈阳律师
- 宁波律师
- 长沙律师
- 北京律师
- 上海律师
- 哈尔滨律师
- 杭州律师
- 呼和浩特律师
- 广州律师
- 贵阳律师
- 桂林律师
- 泉州律师
- 常州律师
- 锦州律师
- 拉萨律师
- 青岛律师
- 唐山律师
- 襄阳律师
- 宿迁律师
- 绍兴律师
- 保定律师
- 邯郸律师
- 六安律师
- 绵阳律师
- 上饶律师
- 邢台律师
- 永州律师
- 连云港律师
- 镇江律师
- 惠水县律师
- 大方县律师
- 凤冈县律师
- 剑阁县律师
- 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律师
- 古镇镇律师
- 通江县律师
- 泰和县律师
- 卢龙县律师
- 容县律师
- 西青区律师
- 启东律师
- 宁明县律师
- 建德市律师
- 余干律师
- 莱城区律师
- 天涯区律师
- 乳山市律师
- 丰都县律师
- 泉山区律师
- 都昌县律师
- 铁西区律师
- 于都县律师
- 阆中市律师
- 镇平律师
- 庐阳区律师
- 桐城市律师
- 萧县律师
- 永城律师
- 博白律师
- 2018年离婚后抚养费标准
- 2018新农合报销范围
- 人事档案存档费不交会有什么后果
-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区别
- 典当房屋流程
- 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的条件
- 出轨生子算重婚吗
- 办理暂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 北京养老金计算方法
- 发起人股份转让的限制
- 土地纠纷诉讼程序
- 在试用期会被辞退吗
- 备案是什么意思
- 大学生创业资金申领程序
- 小规模纳税和一般纳税人的区别
- 工业用地转让合法吗
- 总公司与分公司的关系
- 指定管辖期限
- 未经同意拆楼违法
- 湖南商标注册流程
- 股票期权交易的种类
- 自首量刑标准
- 被抚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
- 证据种类
- 转化型抢劫未遂认定
- 转户口流程怎么走
- 软件著作权个人申请流程
- 驰名商标申请条件
- 拆迁协议
- 破产清算
- 土地招投标
- 环境法律责任
- 国家赔偿责任
- 司法赔偿程序
- 人寿保险合同
- 抵押贷款
- 网络案件管辖
- 国际仲裁申请
- 海事担保
-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 合伙人撤资
- 解除收养关系
- 夫妻感情破裂
- 交通肇事罪
- 劳动仲裁程序
- 律师仲裁代理
- 有权代理
- 普通清算
- 增值税
- 信托财产
- 过失致人死亡罪
- 医疗事故责任认定
- 医疗事故死亡赔偿
- 征地赔偿标准
- 征地拆迁补偿
- 著作权许可使用
- 外观设计专利
- 公证程序
15
15年的中国在线法律服务品牌
中国放心的互联网法律服务平台
82
覆盖82个法律专业领域
站内法律专业领域覆盖面广
1,000,000
每天为全国近100万互联网用户
提供各种类型法律知识查询服务
我是公众
免费咨询找专业律师帮助中心
有法律问题?直接发布咨询
(不限时间,律师在线,有问必答)
我是律师
律师注册加盟合作在线支付
400-678-1488
(服务时间:周一至周日 8:00-21:00)
关于
关于我们市场合作
联系我们友情链接
法律声明网站地图
手机百度
扫一扫关注
扫一扫关注
版权所有 2005-2019 粤ICP备10231287号-5 粤公网安备 4401060200222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ICP证)粤B2-20100586
最新资讯
-
08-11 0
-
08-16 1
-
08-16 2
-
02-26 0
-
09-01 0
-
08-18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