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上海单独两孩政策
发布时间:2020-05-31 15:53:15
核心内容:2014年2月25日,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决定上海市从今年3月1日起实施单独两孩政策。小编现就《条例》(修正案)和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解读。
一、关于修改《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情况
(一)修改的必要性
2003年12月31日,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04年4月15日起正式施行。《条例》的实施对于贯彻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规范市民生育行为、促进计划生育领域改革发展起到了重要法制保障作用,全市计划生育工作走上了依法管理轨道。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启动实施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逐步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为本市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和修改《条例》明确了方向。
上海从1979年起在全国率先推行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同时允许一部分符合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政策。经过多年努力,本市计生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自1979年以来本市共少生约700万人口,有效缓解了人口对资源环境的压力,有力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较快发展。当前,上海在转型发展中面临着户籍人口生育水平过低、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提高、人口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精神,调整完善本市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这将有利于改善人口结构,有利于家庭结构稳定,有利于城乡统筹发展,有利于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和城市可持续发展。为此,需要修改《条例》,对本市生育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二)《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这次《条例》修改,主要内容有2个方面:
一是将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规定从农村居民扩大到全市户籍人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款第三项已经对本市农村单独夫妻可以生育两个孩子作出了规定。《条例》(修正案)对《条例》第二十五条进行了修改,明确一方为独生子女、且有一方为上海市户籍的夫妻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一个子女。二是对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鉴于市政府机构改革中一些部门名称已发生变化,,《条例》(修正案)据此对已发生变化的部门名称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本市单独两孩政策的有关情况
(一)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思想和遵循原则
1、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妥扎实有序地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稳定适度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社会和谐、家庭幸福。
2、遵循原则。总体稳定,合理调控,城乡统筹,依法实施,平稳过渡,协调发展。
(二)单独两孩政策的具体适用范围
一是双方均为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二是一方为上海市户籍、另一方为非上海市户籍,并且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夫妻。
独生子女是指:夫妻生育或合法收养的唯一子女,即没有同父同母、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或曾有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于生育子女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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