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第三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9-08-02 16:29:15
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管理的、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为主要服务内容的各级计划生育科研院(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所、室)、指导中心和生殖健康服务中心。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由卫生行政部门管理的、内设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业务科室的综合医院、卫生院、门诊部和妇幼保健院(站、所).
80年代初以前,我国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是由卫生部门管理,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的。进入80年代以来,由于人口形势的严峻和实现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的迫切需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运而生。目前,全国已有306个地(州、市)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占全国地、市总数的81%以上;县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2457个,约占全国县(市、区)总数的90%,乡(镇)服务站(所)38629个,约占全国乡(镇)总数的88%。初步形成了全国性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体系,承担了农村地区的大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12万人,成为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支主力军。据统计,全国年均实行节育手术约2000万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承担了手术总量的70%以上,有的省、自治区可达90%。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完成国家人口计划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成为我国农村地区预防保健体系的一部分。
除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外,我国医疗、保健机构也承担了一部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尤其是在城市,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主要由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在农村,乡、镇卫生院也承担了大量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经过建国50多年的努力,我国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已基本建立,这些医疗、保健机构也是由各级政府投入建设的,属于公共卫生资源。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卫生资源。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本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综合利用卫生资源,建立、健全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组成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根据这一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在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时,应当遵循布局合理、规格适当、广为覆盖和方便群众的原则,在农村,乡、镇已有医疗机构的,不再新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现有的医疗机构必须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既有医疗机构,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没有医疗机构的,应当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提高技术服务水平,不仅关系到计划生育国策的贯彻落实,也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健康。目前,有些地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设施不够完备,条件比较简陋,各级政府应当投入财力,改善技术服务设施和条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批准的服务范围、服务项目、手术术种从事计划生育服务,遵守与执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常规、职业道德和管理制度。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和国家有关护士管理的规定,分别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或者护士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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