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划生育证明的办理程序
发布时间:2019-08-13 14:06:15
办理机构:常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申办对象资格:成年流动人口(18周岁以上流动人口)
申办手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
办理程序: (1)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2)到现居住地后,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办理依据:(1)《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2)《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管理条例》 (3)《上海市外来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管理办法》
计划生育证明有关格式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证》第六条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第十一条规定:“与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计划生育要求,定期将现居住地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部门出具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寄回户籍所在地”
(一)适用人员: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全文阅读】
计划生育证明范文
证明
兹有我单位***同志,女,****年**月**日出生,*族,**(农业或非农)户口,家住****,于****年**月**日结婚,属初婚,****年**月**日生育第一个小孩,性别*,现有一个子女,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特此证明
****
****年**月**日
计划生育证明办理:
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公民,外出前须办理国家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一)离开户籍所在县(市)的行政区域(离开地级以上市的区是否需要办理《婚育证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全文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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