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发布时间:2020-04-05 10:17:15


  核心内容:关于产假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产假的休假有一定的标准,按《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的规定,产假将由90天增至14周。下面婚姻法编辑为您解答国家规定产假多少天。

  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有如下变化:

  1.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2.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3.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国务院法制办2011年11月21日全文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主要有以下的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第七条第一款)。

  产假是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当然会有一定的法律标准。产假天数也受很多因素的影响,所以产假天数也是有所区别的。那么国家对于产假天数是如何规定的呢?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见《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第五、六、七条规定)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哺乳期: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