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14种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的情形
发布时间:2019-08-26 05:40:15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了十四种不适用再生育承诺制的情形,其中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的申请再生育的,不适用再生承诺制。下文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根据《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申请再生育的,若无法提供以下证明材料,不适用承诺制:
1、,一是父母生育的子女死亡的,需提供发生子女死亡所在医疗机构、注销户籍的派出所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子女死亡证明材料。其他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死亡的,村(居)委会应出具其未生育或收养子女的证明。,在此之前收养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收养证明;在此之后收养的,应提交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
2、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患不孕症,合法收养一个孩子后怀孕”申请的,需提供:(1)收养证;(2)县级以上医疗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不孕证明。
3、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两个子女中有一个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及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书面鉴定结论。
4、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夫妻一方因工致残伤残等级为四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或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生效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或者因公致残伤残等级为五至一级”申请的,需提供县级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致残伤残等级证明。
6、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夫妻双方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回大陆定居,时间不满六年”申请的,必须提供户籍管理部门证明。
7、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再婚夫妻一方没有子女,一方再婚前已有一个子女”和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三项“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一方(双方)离婚协议书调解书)。
8、根据《条例》第九条第二款“一方丧偶后再婚,再婚前双方符合本条例规定合计有两个子女”申请的,需提供丧偶方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9、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男方的兄弟均无子女且已丧失生育能力”申请的,需提供:(1)男方兄弟婚后不育且有县级以上医疗和计生服务机构鉴定丧失生育能力的证明;(2)禁止生育的,提供已施行绝育手术的证明;(3)法律规定不宜结婚的,提供相应证明;(4)男方兄弟共同保证不生育、不收养的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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