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
发布时间:2021-05-27 07:22:15
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国家会向社会征收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公共社会事业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那么对于这个社会抚养费征收程序是怎样的?下面小编详细与大家讲解一下:
县级人口计生部门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违法生育(含非婚生育,下同)、非法收养的当事人按下列程序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立案。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征收单位)发现有不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版)第十九条规定的生育行为,经审查后,应予以立案,并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立案审批表》。
二、调查。立案后,征收单位应当坚持全面、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被调查对象出示安徽省人口计生行政执法证件,告之其享有的法定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以下情况和证据: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婚育情况、户籍情况、户口性质、职业、收入情况及当事人的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
2.子女的户籍申报证明(未申报户口的除外)、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3.其他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视听资料等。
调查应当制作笔录,详细记录有关情况,并交被调查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经核对无误后,由被调查人签字或以其他方式确认。被调查人拒绝签字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调查结束后,写出《调查报告》,载明调查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认定事实、相关证据、证明材料和处理建议。
三、审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法制机构或者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应当对调查情况,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适用依据是否准确、拟征收金额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进行审查,如实出具审查意见,并将立案调查情况报征收单位负责人。
四、告知权利。征收单位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应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告知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并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除外),征收单位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征收机关应当采纳。
五、作出征收决定。调查终结后,征收单位对调查结果进行再次审查,对确属违法生育的,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在《社会抚养费征收审批表》上签字审批,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以下简称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必须加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印章。情节复杂或征收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由征收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
六、送达决定书。征收单位作出征收决定以后,应在7日内向被征收人送达征收决定书。征收决定书由征收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指定专人直接送达,由当事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盖章,当事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当事人或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可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留置送达的,应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两名有关人员签字证明。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可采取邮寄送达或者委托送达的方式。
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七、执行。社会抚养费应当由当事人在接到征收决定书后30日内一次缴清。
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填写《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报征收单位审批。征收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分期缴纳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确定首期缴纳的比例,但第一年缴纳额不能低于应缴社会抚养费总额的40%。分期缴纳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别困难的,由征收决定单位将其困难情况在其所在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或者单位公示,10日内无人提出异议的,由征收单位批准适当延长分期缴纳的期限。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八、申请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制作《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前10日或届满后80日以内,送达当事人,并填写送达回证。当事人收到催缴通知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征收单位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征收单位应当采纳。
当事人经催告仍未履行缴纳义务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自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且催缴通知书送达10日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九、征收方式。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征收方式如下:
1.由当事人直接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共同指定的金融机构缴纳;
2.由征收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指定的金融机构;
3.由当事人所在单位代收后3日内缴指定的金融机构。
当事人缴纳社会抚养费时,征收单位应持有当地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并向缴纳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社会抚养费)。
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结案。社会抚养费征收全部到位后,填写《社会抚养费征收结案报告》。按照一案一卷的要求,收集全部材料,包括相关证据材料,认真做好卷宗的整理和归档工作。
(责编:小清)
最新资讯
-
03-16 1
-
08-07 1
-
08-23 0
-
09-04 2
-
02-19 1
-
08-29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