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大通过计生新条例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发布时间:2019-08-09 02:55:15
昨天下午,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新条例参照了1991年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内容有不少新的补充,同时也对旧条例中的部分进行了强调。该条例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北京市计划生育奖励实施办法》和《北京市违反〈计划生育条例〉处罚办法》废止。
晚婚增婚假晚育增产假
条例加大了对晚婚晚育夫妻的奖励力度。其中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
晚育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生一胎每月奖10元独生子女费领到18岁
1991年北京市出台的《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四周岁止。
新法规规定独生子女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只生一胎的女职工除享受上面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类家庭可生“二胎”
1.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2.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3.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4.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5.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6.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7.男性农村居民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愿意赡养老人的;
8.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9.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可生“二胎”不生者政府一次奖五百
新法规规定已婚育龄夫妻按照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但书面表示不再生育的,由各自所在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表彰,并给予每人不少于5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致使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每人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经济帮助。
新闻链接 晚婚晚育规定及条件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或者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为晚婚。
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次生育的,或者年满二十三周岁结婚后怀孕的初次生育,为晚育。应享受待遇(旧法规)
晚婚者,婚假延长十天。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
晚育者,女方产假延长三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十天。
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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