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第二胎间隔4年被取消

发布时间:2019-08-29 21:10:15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微调了再生育政策:原《条例》中允许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夫妻应当有4年生育间隔的规定被取消,并建立人口出生的公众预报制度,引导市民在人口出生的低谷时生育。《条例》从2004年4月15日起施行。

  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丁伟昨天介绍说,之所以取消生育第二胎间隔4年的规定,是因为目前上海人口的结构不合理,上海人口经常发生波浪型发展,如果不取消间隔,上海从2000年至2010年人口将处于增长期,2010年将达到高峰,从2011年起下降,这对医疗、就学、就业等极其不利。对此,《条例》规定,公民可以根据人口出生预报信息,结合家庭实际,选择生育时间和生育间隔。

  《条例》还加大了对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者的处罚力度:除按国家规定应予以处罚外,如果违反规定,生育子女者除了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产假期间工资照发的待遇外,还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据介绍,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是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的规定,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必须在计划内生育,才可以享受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补贴;从业的生育妇女在领取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内,其所在单位不再支付产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