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
发布时间:2021-03-29 21:34:15
许霆案二审在广州中院开庭
【案件进展】二审 【关键词】发回重审
■法意导读
许霆案经媒体披露以后,一时间人们对案件的定性议论纷纷,人们对许霆案作出如此强烈的反响,固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是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如果许霆的行为确实足以认定为盗窃金融机构,!问题在于:许霆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将本案定性为盗窃金融机构是否确信无疑?那么,如果我们是法官,面对这样一个案件会不会有一个确定的判决呢?
案情:许霆案二审开审
2006年4月21日晚21时56分,黄埔大道西平云路163号广州市商业银行ATM自动取款机旁,24岁的保安山西人许霆利用ATM机出错连续取款17.5万元。其后,许霆携带17.5万元赃款潜逃一年,而这些钱也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2007年5月他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2007年11月20日,,被告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2008年1月,。在2008年2月22日上午的庭审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仍然以盗窃罪对被告人许霆提起公诉。经过近4个小时的庭审,在下午1点左右,:庭审结束,案件择日宣判。
律师:仍做无罪辩护
许霆的辩护律师杨振平在法庭上认为,柜员机出错概率是千万分之一或百万分之一,从刑法的角度惩罚许霆,没有任何预防犯罪的现实指导意义。历史上审过西瓜、牛等,虽然柜员机只是一台机器,但在许霆案中却充当了一个关键的“当事人”作用,也是一个主要“责任者”,没有柜员机,许霆案就不会发生,没有柜员机“丧失职业道德”,许霆也就根本不可能“作案成功”。
许霆的另一辩护律师吴义春认为,许霆是以一个正常的储户身份,通过电子身份向银行申请、发出指令,银行再通过机械设备“吐”出钱,这完全无异于一般交易行为,是一个合法的交易过程。但是,柜员机为何取款1000元只记录1元?为何在余额不足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取款17.4万元?
两位辩护律师表示,依据事实的真相,从最轻、无罪的角度为许霆作辩护。“许霆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显著轻微,且行为本身不符合任何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应当依据法无明文即无罪的原则,对许霆作出无罪判决,不能对相关条文做出扩大和类推的解释。”因此,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盗窃罪、侵占罪等刑事罪行,而是在出错的柜员机的配合下,进行了民法上的“乘人之危”、“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请求由许霆承担返还不当得利的民事责任。
:许霆案具有特殊性
,这个案子确实有很多的特殊性。首先,许霆的行为算不算盗窃金融机构?大家可以讨论。因为过去盗窃银行机构就是撬开银行的门,进去盗窃,但现在是柜员机,在法律里或在司法解释里都没有具体规定。作为银行来说,要是说柜员机不算银行机构的话,那银行肯定不干。但是这个柜员机和传统意义上的金融机构有没区别呢?肯定有区别。而且许霆不是撬开柜员机来盗窃,这个就要区别出来,到底该怎么看待?在这个问题上,起码就有三种看法,第一种是柜员机算金融机构,第二种是不算金融机构,第三种是算金融机构,但是和一般的金融机构不同。,那么只能判无期以上。这是法律规定,我们不能因此来指责法官,这是不合适的。
第二,许霆的行为方式也很特殊。盗窃就是未经人家同意拿了人家东西,同意了再拿就不算盗窃了。在这个案件中,假如柜员机没有出错,那么他就偷不了。但许霆不对在什么地方呢?就是柜员机出错了,他连续多次取款。所以这个案子有它的特殊性,起码这些问题我们都要考虑。大家不要感情用事,而是要冷静地来讨论。
第三,就是法官要寻找最适用的法律条款。有人说这个案子适用于银行卡诈骗,但这是不是合适呢?如果不是,那么又是哪一条合适呢?这些都是要大家来讨论的。“而高院发回重审,就是为了大家更慎重地来研究这个问题。”
广州市中院院长吴树坚表示,今年两院报告提出了“目前立案查处的有99%是大要案”,“对于这个“大要案”的标准,我觉得过低,有必要制定新的标准。比如“贪污受贿5万元就是大要案,那目前的案子基本都达到这个数目,这个标准是早年定下的。”
吴树坚还建议:“加大查处因渎职而造成的损失,因渎职行为而造成的损失不亚于贪污受贿,很多国企、国有资产的流失都是因为渎职蒙受巨大损失;渎职还易造成重大责任事故,造成大的社会负面影响。”
专家:盗窃罪成立,但应考虑例外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张谷认为,一般来说,中国的银行在总行这一级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其它下属的分行、支行一直到分理处,可以看做是银行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可以独立作为独立金融机构但不是独立的法人。ATM机应该是银行这个独立法人的组成部分,是有代理权的一种装置。判断秘密窃取最重要的依据是被盗窃财物的主人是否知晓。。但从主观目的上分析,由于这种情况跟盗窃银行还是有一定的区别,因此在判决量罪的时侯需要考虑到这一点。我个人对量刑尺度也持保留意见。。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关永宏也表示同样的观点:在1997年制定盗窃金融机构罪时,当时的电子商务、网络柜员机的普及才刚刚开始,当时从立法上来说,主要是监守自盗型的,再一个是穿墙打洞型。对此是要加重处罚,当时是绝对没有考虑到这种案例。因此在新的时代背景下,由于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存在电子机器的差错、银行差错,从而大大减轻被告人的判罚。
“在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内,许霆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是道德问题,因此刑法应增加金融侵占罪。,,增加“金融侵占罪”罪名。两位律师认为,许霆在客观上未实施主动积极侵权行为,但有恶意提取并拒不归还之被动消极侵权故意行为,符合不当得利之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情形。这是因为ATM机是金融机构的组成单元,具备一定独立性、完整性。许霆客观行为及后果之恶劣程度已经达到刑事追究要求。两位律师提出,正如“侵占罪”是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而增加的罪名一样,类似许霆的案件将越来越多,要求尽快立法增加“金融侵占罪”。
网友:量刑过重
一位深圳律师表示,客户持卡在ATM机上提款的行为属于一种民事合同行为,而不应作为追究刑事法律责任的依据。小许在取钱时,柜员机完成了所有的既定程序,其多吐了钱,是银行自己的失误,这应属不当得利而非盗窃:“如果他的账户里没有钱,正常情况下应该是交易失败。既然能取出钱,那就和取款人无关,是银行自己的错误,这只能按民法上的不当得利追回这笔款,但不能追究取款人的刑事责任。”
对所谓的“逃跑”问题,该律师表示,刑法中的合同诈骗罪有卷款逃跑的可以进行客观归罪的规定。但是,盗窃罪没有这样的说法:我因为你的失误得到了不属于自己的东西,构成的只是一种民事上的债的关系,你找不到我,只是对你的诉权、胜诉权及胜诉的成本造成一些影响而已,这种影响并不足以改变事件的性质。在该律师的发言之后,共有30多名网友跟帖赞成。
对于该案的进展,我们将继续进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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