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煤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造成重大伤亡

发布时间:2019-08-29 14:11:15


山西某小煤窑是个乡镇企业,年产煤三千吨左右,立井开矿,采用落垛式采煤法。2004年9月10日,夜班入井前,三名矿工进入供人升降的载人铁笼子等候下井时,铁笼子忽然脱钩,三人随着铁笼子一起掉到井底,当场死亡。后来查明,原来铁笼子是专门用来供人员升降出入的,而铁笼子却没有安装安全保险装置,事故发生时因操作人员在回绳时回得过快,引起反钩,导致发生了伤亡事故。
黄律师解说:劳动法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国家《矿山安全法》和《矿山安全实施条例》中,确定了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共有21项,包括了针对特殊矿种开采和特殊开采方式的安全要求。其中矿山提升运输设备、装置及设施应符合的要求是:钢丝绳、连接装置、提升容器以及保险链有足够的安全系数;提升容器与井壁、罐道梁之间及两个提升容器之间要有足够的间隙;提升绞车和提升容器有可靠安全保护装置;电机车、架线、轨道的选型能满足安全要求;运送人员的机械设备有可靠的安全保护装置;提升运输设备有灵敏可靠的信号装置。乡镇矿山是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一般规模较小,装置较差,开采技术落后。但是,更应符合矿山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统一要求,按照相应的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进行生产。例如:升降人员提升容器要有断绳保险装置,其可靠性应定期检验;提升人员的绞车应正确选型,具备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及过卷、限速等保护。案例中,小煤窑给劳动者提供的设施,不符合上述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导致了劳动者的伤亡事故,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