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诉A财产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2 17:50:15


民事判决书


原告许X诉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裴X、李X,被告委托代理人尹X、曾X飞,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诉称:2007年11月7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作为投保人向被告投保了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原告为保险车辆的车主和保险合同受益人。保险车辆车牌号为粤A*****, 厂牌型号为宝来1.9TDI客车, 保险金额为146700元 ,保险费为944元,保险期间为2007年11月8日零时起 2008年11月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单中特别约定保险单项下机动车一切出险事宜均由原告办理。原告按照约定交付了保险费。2007年11月23日早上7点30分,原告驾驶的保险车辆在京珠高速公路韶关段因堵车而依次等侯通行时,被李*文驾驶的鄂H35836/鄂H3218挂重型厢式挂车碰撞,造*车辆全损、车上乘坐者一死两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李*文驾驶的鄂H35836/鄂H3218挂重型厢式挂车的车主是钟祥五龙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实际支配人是夏德*和广州市B物流有限公司。2007年12月6日,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文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向被告的理赔服务网点报了案,被告亦协助原告进行了查勘定损后确认车辆报废, 车辆损失价值为131100元,定损及其他费用为6579元;全损车辆残值为1000元;(全损车辆已交被告),减去肇事方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0元后被告应赔付原告134679元。之后原告向被告递交索赔证明和资料请求被告赔偿,并向被告声明同意赔偿金额减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责任方投保的交强险赔偿限额4000元(两份交强险),但被告却违反合同约定和《保险法》规定要求原告先行向肇事人要求赔偿,拒绝原告合法的先行赔付要求。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原告足额交纳了保险费,被告应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该事故不属于保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的范围,在原告同意被告的赔偿金额减除保险合同约定的应由责任方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项下赔偿限额后被告理应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的规定先行赔偿原告,之后被告可代位行使原告对第三方李*文等请求赔偿的权利,原告会依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原告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协助被告追偿。: 一、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险赔偿金134679元(已扣除事故责任方车辆交强险赔偿限额4000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辩称:一、原告并非我司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不享有保险金额的请求权,原告基于保险合同向我方主张保险金请求权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 二、即使正常的被保险人向我司索赔,我司被保险车辆的司机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事故责任,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 我司无须对保险车辆的损失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本案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如下:

2007年11月7日前,原告许X以其自有的粤A*****宝来1.9TDI客车向被告投保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第三者责任保险(B)及该两种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M)和全车盗抢险(C1)等四种机动车辆保险。被告收取原告交纳的保费 2337.79 后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号为PDDH200744015100000463号《机动车辆保险单》 (正本)一份,该份保单正面载明:被保险人广东建设报社;号牌号码粤A*****;厂牌型号宝来l。9TDI客车;初次登记日期2005年11月; 新车购置价146700元; 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A),保险金额146700~;第三者责任保险(B),保险金额200000元; 此行以上所有险种的不计免赔特约险(M),保险费249.89元;全车盗抢险(G1),保险金额112000元;保险期间自2007年11月8日零时起至2008年11月7日二十四时止;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等。该保单正面的“特别约定”的第4条载明: “本保险单项下机动车一切出险事宜均由许X办理, (身份证号码:3101041975XXXXXXXX),本保险车辆车主许X”。该保单正面的“重要提示”的第1条载明: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上述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为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该条款列明:第二条本保险合同中的非营业用汽车是指客车、货车、客货两用车……第四条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 因下列原因造*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碰撞、倾覆、坠落……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 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第八条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的基础上,按照以下免赔率免赔: (一)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8%,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全部事故责任或单方肇事的免赔率为15%; (二)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无法找到第三方时, 免赔率为30%……第二十条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必须协助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第二十六条保险人按下列方式赔偿: (一)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1、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等。上述保单的保险条款中不计免赔特约条款载明:经特别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对应投保的险种规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余额部分,保险人负责赔偿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