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08-17 05:51:15


  原告向X琼、熊X浩、熊X因与被告张X霞、张X、张X录、冯X义发生执行遗嘱代理协议纠纷一案,向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X琼、熊X浩、熊X诉称:我们是熊X武的遗产继承人,熊X武生前在遗嘱中指定被告张X霞为遗嘱执行人。熊X武去世后,张X霞未积极按遗嘱人嘱托分割遗产交付给各继承人,而是误导我们与之签订了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扣收所谓执行遗嘱代理费22.9万元,致使我们的合法财产权益受到损害。请求撤销或宣告两份执行遗嘱代理协议无效,判令张X霞返还22.9万元代理费,并由原张X霞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张X霞辩称:我与熊X浩、熊X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作为熊X武生前指定的遗嘱执行人,我与继承人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进一步确定执行遗嘱的具体事项,是合法有效的。收取各原告执行继承遗产费用,符合律师收费办法的规定。与原告熊X浩、熊X签订的协议和熊X武指定我为遗嘱执行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在法律代理服务中无过错,不应退还代理费。
  被告张X辩称:张X霞律师受律师事务所委托与各原告签订执行遗嘱代理协议,并协商收取代理费是律师的执业行为,是合理合法的。各原告要求合作律师事务所的各合作人承担返还代理费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张X录和冯X义未作答辩,经法庭传唤亦未出庭应诉。
  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7年2月23日,原告向X琼之夫、熊X浩和熊X之父熊X武请当时任A律师事务所律师的被告张X霞见证并代书了遗嘱,遗嘱对其所有的现金、企业、房产等财产向各法定继承人和其他人进行了分配,并聘请张X霞为终身法律顾问,指定张X霞为遗嘱执行人。该遗嘱一式7份,全部由张X霞保管,继承开始由张X霞负责实施。1997年2月28日,熊X武去世。1997年3月1日和4月14日,张X霞分别与熊X、熊X浩签订协议书。协议根据熊X武的遗嘱主要约定以下事项:张X霞要遵照遗嘱的规定办好各种手续;熊X浩、熊X聘请张X霞担任法律顾问、财务顾问,维护熊X浩、熊X合法权益,全权委托张X霞对继承的企业财产进行审计,保障熊X浩、熊X两人的权益得到充分兑现;律师应收遗嘱析产代理费按国家规定从遗产中扣除。因向X琼为精神病患者,其民事行为由熊X浩代理。1997年4月22日,张X霞分别向向X琼、熊X浩出具了A律师事务所收到15万元、3万元律师遗嘱析产代理费的收款收据。但其所收到的18万元未交A律师事务所。1997年4月7日,张X霞向熊X出具了“情况说明”,情况说明中称执行遗嘱全部费用已交清。张X霞在庭审中承认实际收取了熊X2万元现金,没有出具收据。1997年4月底,张X霞按照熊X武遗嘱将遗产全部分配完毕。张X霞在1997年3至4月执行遗嘱期间共领取北方集团公司工资、补贴、顾问费等共计3048元,并报销了差旅费。
  另查明:A律师事务所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由张X、张X录、张X霞、冯X义4人申报,1994年7月25日经陕西省司法厅批准成立。1998年1月1日,张X、张X录退出A律师事务所。1998年3月24日,A律师事务所经清产后移交宝鸡县司法局。
  上述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