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委托书纠纷

发布时间:2019-08-08 23:52:15


  问:我老婆在2004年5月在某人那里买了一套房屋,2006年5月我们打算卖出该套房屋,本意是想找这个人帮我们找个买主,但此人诱使我老婆写了一个房屋委托书,未写明委托卖房的价格和委托期限,因地方较远,第二天我们打电话去打算撤消委托,但一直找不到委托人,一个月后此人打电话来说把我们的房子以2004年的价格卖了,后来才知道此人自己在委托书上添了一个2004年的价格,,先要求偿还该套房屋,在上述期间此人把房产证办给了所卖之人,后改述要求偿还房屋原款以及赔偿损失。请问被他人篡改过的委托书有法律效应吗?请问此人用自己的姓名和第三者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吗?请问此人在2004年5月和我老婆签了房屋买卖合同,又在2006年6月和第三者签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构成了一房二售?恭请各位法律专家帮忙解答一下,万分感激。

  答:首先 要先弄清楚你老婆到底跟他是签定的买卖房屋合同 并去房产局办理登记了吗?还是仅仅签定的委托合同?如果是前者则涉及到房屋是否已经转移所有权的问题 如果是后者 那就好办了 下面从仅仅签定委托合同的角度分析

  其次 此人跟所谓的买房者之间的合同无效是毫无疑问的 因为你老婆以委托人身份委托其进行出卖房屋这属于合同法中的委托合同 而如果受委托人恶意与第三人所为 损害本人利益的 则属于无效合同.

  另外,房屋买卖合同等不动产买卖合同属于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的合同,如果你老婆并未跟他去办理房产转移登记 则根据<物权法>的规定 当所登记的所有人和房产证上的不一致的情况下 是以登记为准的,换句话说 没有办理登记 他转了房产证也没用 书面改了更不用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