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对违反乘运义务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20 02:12:15
旅客违反持有效客票乘运义务应承担的责任。一是补交票款。如旅客因其过失而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时,应补交实际应付的票款与其原票票款之间的差额,而无票乘运时,则应补买车票。
补交票款的责任,从其性质上而言系继续履行合同的一种责任形式。二是按规定加收票款。加收票款不同于补交票款,补交票款指旅客根据其所享受的运送服务而应支付的对价,系履行其应履行支付票款的义务;而加收票款则是指在旅客应支付票款的数额之外,向旅客收取的一定数额的费用,具有惩罚性。
由于加收票款具有惩罚的性质,因此,承运人应按照相关规定收取,该等规定如《汽车旅客运输规则》、《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等。
同时,加收票款的责任适用于因旅客故意违反持有效客票乘运的行为,如使用过期的客票乘运的行为、持伪造的客票乘运的行为等。三是拒绝运输。所谓拒绝运输指承运人拒绝履行运送义务,在旅客尚未登上运输工具前,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可以豁免其缔约强制(或称运送强制)的义务,拒绝旅客登载;在旅客已登上运输工具或者运输途中,承运人可责令其下车(船)。如果由于客观原因不能使旅客离开运输工具,如船已启航,此时承运人应将旅客运抵目的地或可以使其安全离开运输工具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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