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李损失赔偿的计算
发布时间:2019-08-04 04:27:15
对国内航空旅客行李损失,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时,其赔偿数额的确定,包括赔偿对象、赔偿计量、赔偿标准和赔偿限额的确定。
1?赔偿对象。在航空法中包含托运行李和旅客随身携带物品。前者是旅客交由承运人负责照管和运输并填开行李票的行李;后者是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携带乘机的零小件物品。依旅客、行李国内运输规则,自理行李因航空事故损失的,仍应赔偿。自理行李是经承运人同意由旅客自行负责照管的行李。我们认为,三类行李均可为赔偿对象。
2?赔偿计量。行李损失的数量据机票上所载明的重量,确定损失其数量,按实际数量计数。但托运行李的一部分或其任何物件的损失,影响了同一份行李票所列其他包件的价值的,赔偿的数量为此种包件的总重量(而非损失的一包件或物件的重量)。机票上未载明行李(自理行李和随身携带物品)的,行李损失以法定限额为基础确定损失数量。自理行李限额为
10公斤,随身携带物品限额为
5公斤。兼有托运和自理行李,又未办理逾重手续,支付相应费用的,确定行李损失应以免费行李总额(头等舱为
40公斤,公务舱为
30公斤,经济舱为
20公斤)为限,计算损失数量。
3?赔偿标准和限额。托运行李全部或部分损坏,丢失的行李价值公斤低于
50元的,按实际价值赔偿;高于
50元的,按
50元赔偿。丢失的行李办理了声明价值的,按声明价值赔偿,但每一旅客的行李声明价值最高限额为人民币8000元。若其高于实际价值的,按实际价值赔偿。行李损坏的,按行李降低的价值或修理费用赔偿。自理行李和随身物品丢失的,赔偿的最高限额为每位旅客人民币
200元,托运行李中不得夹带重要文件和资料,外交信贷、货币、汇票、贵重物品、易碎易腐物品等需要专人照管的物品。否则,发生遗失或损坏的,按一般托运行李确定赔偿。应注意,承运人凭行李牌的识别联交付行李,对领取行李人是否为旅客本人,及由此造成的损失及费用,不承担责任;丢失识别联,在旅客向承运人挂失前,行李已被冒领的,承运人不承担责任。
4?赔偿限额权的丧失。经证明,航空运输中的损失是由承运人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损失而轻率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承运人的赔偿额不受限额规定的制约,应按实际损失赔偿。另外,承运人载运托运行李而不出具行李票的,无权援用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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