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运输合同纠纷--司机拉着价值百万货物跑了 货物丢失运输方应全额赔偿
发布时间:2019-08-22 10:13:15
核心提示 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一般而言,约定的赔偿额可以等于或低于货物的市场价格。对于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当事人事后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且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又不能确定的,一般应按市场价格予以赔偿。
【案情回放】
货运公司派车拉走8300多台DVD机
司机“消失”货柜内空无一物
原告:甲公司
被告:乙公司
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拖车委托书,通知乙公司于某日到案外人A公司处为甲公司承运DVD播放机一批。乙公司确认将派司机吴先生驾车前往拉货。2008年3月4日下午3时30分,乙公司派司机“吴小某”到A公司装货,于下午5时离开。据甲公司提供的照片显示,乙公司所指派的粤B×××号车辆的货柜于2008年3月4日下午在A公司满载货物后封箱。甲公司的员工彭某作为货主在《托运单》上签名。
此后,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于2008年3月5日18时许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派出所报案,称:该公司的司机吴小某于2008年3月4日12时许,驾驶车牌号为粤B×××的解放牌牵引车到盐田港码头提了一只货柜,后前往A公司装该公司承运的货物(据厂家称是8336台DVD影碟机)。据厂家称吴小某是2008年3月4日15时到厂,17时离厂,那么按惯例吴小某应该在2008年3月4日19时至20时到达盐田港交柜,但吴小某至今未归,亦失去联系。后通过GPS定位系统找到货柜车,发现里面的货物全部不见,价值约17万美元。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已将该案作为盗窃案立案侦查,该刑事案件至今未侦破。
该批DVD播放机系甲公司代香港某电子公司拟发往阿根廷的货物。甲公司为证明涉案货物的价值为164219.20美元,在一审中提供了在香港形成的《商业发票》、《信用证》等证据的英文原本及其中文译本,但没有办理相关的香港律师公证手续。在二审中,甲公司补办了上述证据的香港律师公证手续。
原告甲公司认为,货物在运输途中不知去向,全部灭失,给其造成了惨重的损失,被告作为承运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起诉讼,请求判令:1、乙公司赔偿货物灭失的损失164219.20美元,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汇率17.0015折算为人民币1149780.73元,;2、乙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乙公司辩称,一、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事故发生时是香港某电子公司委托被告承运货物,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香港某电子公司与原告的关系,也没有证据证实此批货物与原告有任何关系。二、原告所主张的货物损失费用缺乏依据。三、以现有证据看,并没有明确证据证实这批货物的确丢失,虽然公安机关对于这起事件进行了侦查,但没有明确的侦查意见。四、此案若的确有盗窃行为,明显是刑事案件,应当先刑后民,在刑事案件未能确认之前本案应当暂时中止审理。五、车辆实际承运人是吴小某,吴小某与本案有关联。
【法官简介】
冼朝暾
冼朝暾,男,二级法官,毕业于中南政法学院,。
【一审】
货运合同为严格责任
货物丢失运输方应全额赔偿
,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货物运输,双方形成货物运输合同关系。乙公司负有按照甲公司的要求将货物安全、及时、完整地运送到目的地的义务。货物运输合同的归责原则为严格责任,因此乙公司以货物在运送途中丢失,刑事案件尚未侦破为由拒绝承担责任,理由不能成立,。甲公司系受香港某电子公司委托代其运输货物,与乙公司形成货物运输合同的是甲公司而非香港某电子公司,乙公司辩称其与香港某电子公司之间形成运输合同与事实不符,。乙公司未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公司要求乙公司赔偿损失及利息,。甲公司要求按起诉当日的汇率折算人民币,。、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乙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赔偿甲公司货物损失人民币1149731.46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判决限定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审】
刑案未侦破不影响托运方索赔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乙公司不服,。,本案争议焦点问题主要有三:第一,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甲公司还是香港某电子公司;第二,本案是否应采取先刑后民的程序;第三,涉案的货物的价值该如何认定。
第一,涉案货物运输合同的托运人是甲公司还是香港某电子公司的问题。在本案中,甲公司先向乙公司发出《拖车委托书》,在装载好货物后,再由甲公司的员工彭某作为货主在《托运单》上签名;且在案发之前,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存在多次的货物运输合同关系,故基于合同相对性原则,应认定甲公司为本案货物运输合同关系的托运人。至于香港某电子公司是否为涉案货物的实际权利人,不影响甲公司在本案中的诉讼权利。
第二,本案是否应采取先刑后民程序的问题。本案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乙公司作为承运人,将托运人甲公司交运的货物安全运抵约定地点,是其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合同义务。在本案中,根据满载货物的柜箱后被发现空无一物这一事实以及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某向公安机关的报案陈述等证据表明,乙公司在承运甲公司货物过程中确已发生货物灭失的事实。,乙公司应当向甲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涉案货物的灭失是否系因乙公司所聘用的司机吴小某的犯罪行为所致以及是否应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不影响甲公司依据货物运输合同向乙公司索赔的权利。据此,乙公司主张本案应等待刑事案件侦破后再作审理,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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