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改判民事上诉状范本

发布时间:2021-06-06 13:0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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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上诉状范本

  上诉人:林XX(字号:广州XX电脑城XX电脑经营部)

  身份证号码:35012XXXXXXXXX

  地址:广州市XX区XX路38-40号XX电脑城四楼XXX档

  被上诉人:徐XX(字号:XX市XX区XX托运部)

  身份证号码:330823XXXXXXXXx

  注册住址:XX市XX区XXX路12号24铺

  现经营地址:广州市XX承运中心XX档XX托运部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 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2、 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一、货运单上货物情况记载不详细是被上诉人的过错造成的,且上诉人已提交完整的关于货物内容和价值的证据,。

  1、合同法第三百零四条的规定固然要求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但托运人不是法律专家,在托运人不知道法律此项规定的情况下,就需要作为专业运输企业的承运人进行提醒或询问,或提供内容详尽的货运单要求托运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必要情况的申报,但在本案中,被上诉人没有做到这些。

  据向证人郭君军了解,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在接受业务时只是向其询问了收货人和电话,并未向上诉人询问货物的品名、性质、数量、价值等情况,所有关于这些货物运输情况的栏目均由被上诉人不加询问的自行填写,上诉人只是在货运单上签名而已。即使被上诉人让上诉人自己填写货运单,但由于货运单中栏目设置简单,上诉人也没有办法进行详细申报。货运单中货名一栏空间狭小,根本不可能写得下全部六种货物品名;货运单中没有设置货物性质、重量、体积等的栏目,而且被上诉人处也根本没有称货物重量的地磅;货运单中也无要求托运人声明货物实际价值的栏目,虽有“声明价值”一栏需要涉及货物价值,但根据“托运人须知”中“保险费率按0.3%收取”的表述,此栏特为计付保险费而设,上诉人一旦填报即意味着选择了保险运输,显然不属于托运货物实际价值的专门声明条款。

  可见,被上诉人在制作货运单和接受运输业务时,至少不认为有以书面和口头方式详细了解货物名称、性质、重量、数量和货物价值等有关货物情况的必要。被上诉人货运单设计简单不能准确表明有关货物运输需要了解的详细情况;被上诉人未要求上诉人自己填写货运单进行货物情况的申报,也未要求上诉人在由被上诉人提供的货运单栏目之外另作告知详细货名和实际货物价值等货物情况的书面货物清单,而只是未经询问上诉人货物情况自行填写货运单,因此货运单上未能详细记载货物情况是由于被上诉人自身对货物情况的极不重视造成的,上诉人对此并无责任。

  2、上诉人在一审中为证明所交运货物的内容和价值提交了如下证据:

  A.上诉人的营业执照――证明上诉人有权经营交运物品;

  B.上诉人前手(李庚明)的售货凭据和营业执照——证明交易合法并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