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定作合同纠纷案
发布时间:2019-10-19 03:43:15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内蒙古A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河北省B农场乳业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承揽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委托代理人任志坚、张维园,被告(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福奎、付国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A公司诉称:1998年10月25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奶粉系列产品加工合作协议书》,依照协议约定,A公司委托B公司加工“A牌”婴儿配方奶粉、婴幼儿配方奶粉、贵子全营养奶粉。合同有效期从1999年10月25日至2000年10月25日,合同履行地约定为A公司所在地,A公司已于1999年11月20日向B公司交纳加工费63043.30元,依照协议第一条,双方对产品质量及检验标准作了明确约定,1999年11月10日B公司将A公司委托加工生产的796件婴幼儿奶粉送检并出具检验报告单。2000年1月6日国家乳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A牌”婴幼儿奶粉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不合格产品,并由此引发了“3.15”晚会曝光事件。“A牌”婴幼儿奶粉出现质量问题,B公司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产品质量被曝光后,A公司采取积极措施,阻止事态变化,并收回了全部不合格产品。对这一事件,A公司多次致函B公司,并派专人协商处理此事,而B公司却寻找种种借口未给予明确答复,为维护A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请求判令B公司支付广告损失费95万元;赔偿市场损失费204万元;支付退货金额116万元;支付未发货金额16.4万元;支付因B公司加工生产不合格产品所造成的A公司事件发生处理费13万元,制版、改版费3.6万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庭审中A公司对其诉讼请求的各项数额进行了变更增加,但因其未在法定期间内对其诉请数额的变更增加部分向本院交纳相应的诉讼费,故本院对其庭审中变更增加的诉请数额,按其自动放弃处理。
被告(反诉原告)B公司辩称:奶粉加工发生质量问题的责任应由A公司承担。A公司既是婴幼儿奶粉的生产者又是销售者,B公司是按照A公司提供的配方进行生产加工的,A公司验收合格后才允许B公司进行外包装。因此B公司不应承担质量责任。婴幼儿奶粉的质量问题只是该配方奶粉中的几种微量元素不合格,对于微量元素A公司和B公司均无检测能力,A公司在明知B公司没有自检微量元素能力的情况下,对B公司加工生产的产品验收合格,由所造成的产品的瑕疵所引发的后果,不应由B公司承担。双方签订的合同是在“3.15”曝光后补签的,对已经履行的行为无法律约束力。A公司的各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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