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纠纷抗诉案
发布时间:2019-08-19 12:43:15
(2005)沙民合再字第44号
抗诉机关:辽宁省A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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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陈X云与AB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于2002年5月签订房屋租赁合同,陈X云租赁B公司位于沙河口区西安路107号AB购物中心四层家具商场内摊位经营家具。2003年9月,B公司将购物中心四层家具商场改为经营电子城,四层家具商场迁至地下一层。陈X云、B公司经协商于2003年11月8日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约定:B公司将AB购物中心地下商场内B区10号店铺面积为93.8平方米出租给陈X云用于经营品牌家具,期限为2003年10月5日至2005年10月4日止,第一年租金为每月每平方米50元,每月4690元,广告费按月租金总额的10%缴纳,按月每月15日前交付,B公司免收陈X云9个月的租金,陈X云在签订合同当日交齐第一年租金(3个月14070元),第二年租金在第一年租金标准基础上上浮10%,并不再免租。租赁期内,陈X云向B公司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陈X云逾期缴纳租金达15日以上,B公司有权禁止其使用商铺。租赁期内,陈X云未经B公司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预付的租金及保证金不退,且陈X云仍应支付剩余租期的租金。B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商铺,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陈X云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抵付陈X云的损失,还应负责赔偿。家具商场通道、通道顶棚及公共部分装修由AB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责,材料费用陈X云按面积分摊。嗣后,AB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将地下商场内B区10号交付给陈X云使用。陈X云于2003年11月10日前向其缴纳履约保证金2000元、第一年租金14070元。2004年9月1日,B公司给陈X云发出通知,告知其租金交至2004年10月4日,下年度租金原价递增10%,是否续交租金,继续经营,在回执上确认。陈X云收到通知后于2004年9月27日向B公司交付第二年第一个月租金5159元、广告费516元,要求继续经营。2004.年9月,B公司将购物中心AB地下家具商场整体出租给A市图书城,2004年10月初地下家具商场内只有陈X云等6户在此经营,其他业户全部迁走,图书城业户陆续进入地下商场内进行装修,整个商场内混乱不堪、尘土飞扬,地下家具商场的广告牌也被拆除,陈X云在此无法经营,多次找B公司协商未果,,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并返还新合同年度月租金、履约保证金。【原审裁判】
2004年12月13日,: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实际履行,合法有效,双方应按协议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B公司的行为违约,应承担违约的民事责任。陈X云要求B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4年10月份月租金,理由充足,应予支持。关于陈X云要求B公司偿付装修费、违约金一节,考虑到陈X云向B公司交付了装修费用,陈X云在地下商场内经营家具一年的实际情况,对其交付的装修费用知的部分应予以返还;陈X云按合同第10条第3款第2项规定,要求B公司按违约期限月租金额的双倍支付违约金,合同第10条第3款第2项的内容是“在租赁期内,B公司擅自解除合同,提前收回商铺的,应按月租金的两倍向陈X云支付违约金,若支付违约金不足抵付陈X云损失的,B公司还应负责赔偿?根据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违约金应按合同约定有关条款按月租金额的双倍赔偿,现陈X云要求B公司以违约期限12个月的租金双倍偿还违约金、全额返还装修费,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陈X云要求偿还可得利益的损失,未向本院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不予支持。、第60条、第61条、第107条、第114条之规定,判决:1.解除陈X云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2.B公司返还陈X云2004年10月份租金、广告费及履约保证金;3.B公司偿付陈X云违约金11350元、装修费2761.50元,合计14111.50元;4.驳回陈X云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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