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需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交房手续

发布时间:2019-08-29 02:07:15


单方解除租赁合同需通知对方并及时办理交房手续

2006年11月1日,周某与潘某签定《房屋租赁合同》,周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北京某区房屋一套出租给潘某使用。合同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月租金2500元,以现金方式按季度支付。合同签定后潘某依约支付了第一季度房屋租金和押金并住进了该房。潘某住了不到2月,因种种原因不愿继续承租,于是电话通知周某解除合同,但因周某常年在外地工作,且又恰逢春节,未能及时回来办理交接手续,春节后周某回来几次联系潘某,潘某又未予以配合。实际上潘某已于2006年12月中旬搬离房屋,但一直未与周某完成交房验收,未将房屋内的水电气卡交还给周某。2007年5月周某起诉潘某要求解除合同,并判令潘某支付第二季度租金,押金不予退还。庭审中潘某以合同早已解除,未及时办理交接的原因在于周某等理由抗辩。,潘某很不情愿地同意向周某再支付2个月租赁。

【评析】

本案中潘某的吃亏在于未依法履行合同的解除手续。

《合同法》第96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便于日后举证方便,最好以书面形式通知,或者委托律师发律师函。潘某电话通知解除合同,造成举证上的困难。周某可否认收到过解除合同通知,主张合同一直在履行,只是潘某租金支付上违约。

合同解除后,为避免损失的扩大,潘某应及时与周某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潘某虽然电话通知解除合同后并未实际居住,但其仍然持有房屋钥匙及水电气卡,实际上对房屋处于一种占有状态。即便认定潘某电话通知到周某时合同已解除,潘某也要赔偿未及时交接房屋给周某造成的损失。

根据房屋租赁的惯例及房屋经纪机构提供的租赁合同格式文本,租赁合同的一方可以支付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为代价单方解除合同。本案中潘某如果解除合同的方式得当,则可大大减少损失。

建议:单方解除租赁合同时,一定要提前书面通知对方,给对方合理的寻求新的承租目标的时间和办理交接手续的时间。这样即便一方违约,双方的损失也就不会那么大,矛盾也不会那么尖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