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时约定合同定金
发布时间:2019-08-18 07:05:15
核心内容:何时约定合同定金?由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在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担保、加工承揽合同的定金担保、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定金担保进行论述,其他未作规定的合同,不宜适用定金担保。小编在下面为您一一介绍。
什么时候可以约定合同定金
定金的适用范围,即定金适用于哪些种类的合同。当然这种对债的履行的担保,是否采用,是由当事人的自行约定的。《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该条款中的“法律规定的范围”就是定金的适用范围。《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担保法。该法对担保的适用范围在第二条作了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重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该法对保证、抵押、质押、留置的适用范围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但对定金的运用范围却没有作具体的规定。那么,定金的适用范围应参照《担保法》第二条的系统的规定,加以逐类分析。
(一)买卖合同中的定金担保
买卖合同通常也叫购销合同、货物贸易合同,系一种商品买卖的协议。卖方(供方)将商品销自给英方(需方),而买方接受商品并支付价金,履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完成商品交换过程。依买卖的标的物分为工矿产品购销和农副产品购销。目前,。这两个法规于1984年公布,尚有较大计划经济成分,除农副产品预购合同规定可以支付定金以外没有对此类合同的担保作出规定。
《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供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应加倍偿还履行部分的预定金。”第十八条第六款规定:“(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预购合同的,无权收回未履行部分的预付定金。”
《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法》对此未作规定,但是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当事人一方可向对方给付定金的规定;以及《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可约定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规定,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等经济合同当事人自行约定给付定金的,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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