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婚姻家庭法复习指导: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0-05-19 00:17:15
一、 考点说明
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都属于未登记形式。
二、理论分析
(1) 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进行婚姻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http://www.chinalawedu.com
事实婚姻的要件有:
①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欠缺形式要件。
② 符合婚姻的实质条件,从而有别于非法同居关系。
③ 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即必须公开地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
④ 必须发生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
2001年12月24日颁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包括:
①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法律教育网原创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②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行之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行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起诉“离婚”,可以认定为事实婚姻。
③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应当补办结婚证,若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2) 非法同居关系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http://www.chinalawedu.com
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办理结婚登记,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或男女双方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的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 事实婚姻关系和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① 构成事实婚姻的,一切后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② 经查确属非法同居关系的,应一律判决解除。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广和刘红青梅竹马、感情甚笃,自1994年元月开始就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但是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在此期间李广一直潜心研究电脑软件,刘红为了支持其工作,承担了所有的家务。2004年李广研发专利技术成功,获得了500万的报酬。李广为了独自享有此项法 律教育网原创报酬,。?( )
A.李广和刘红之间是事实婚姻关系
B.500万的报酬是李广的个人财产
C.李广和刘红之间是非法同居关系
D.500万的报酬款是夫妻共有财产
[答案]AD
[解析]此案表面上是由500万的专利技术的报酬款引发的,但是解决问题的核心是李广和刘红之间关系的认定。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http://www.chinalawedu.com
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实质条件,并且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所形成的男女两性的结合。其特征是:(1)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欠缺结婚的法定形式要件;(2)具有目的性和公开性,并以夫妻名义公开共同生活;(3)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非法同居关系,是指均无配偶的男女双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又不符合结婚实质条件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所形成的两性关系。
,两者区分的具体的情况包括以下三种:(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3)1994年2月1日以后同居,且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实质条件的,一方或双方在起诉离婚时要先补办婚姻登记手续,否则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处理。在司法实践中把握事实婚姻和非法同居关系区别的关键问题在于:是否具有结婚的实质性要件和是否在1994年2月1日同居。在本案中李广和刘红是在1994年元月开始同居的,所以应该按照事实婚姻处理。选项A是正确的。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在本案中专利收入法律 教育网原创应当划入夫妻的共有财产。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法律教育网版权所有 http://www.chinalawedu.com
[注意](1)注意此考点和其他考点的结合出题,尤其是与财产分割、继承有关问题的结合。(2)注意非法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在财产分割上的不同,在非法同居期间形成的财产,按照一般的共有关系处理。
最新资讯
-
08-08 0
-
08-14 0
-
08-13 0
-
05-03 0
-
08-20 0
-
08-3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