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证与身份证姓名生日全不同 多载夫妻上法庭才知同居
发布时间:2019-08-07 10:34:15
“法官,我们10多年的夫妻,咋就变成了不受法律保护的同居关系?”11月25日,婚姻纠纷案件中,原告杜女士还不解的追问着。
1996年农历1月16日,家住富源县墨红镇一小山村的杜女士经他人介绍认识农村青年小施,随后两人按当地习俗举行婚礼共同生活,同年10月3日生育一子,4年后的2000年9月10日又生育一女。因生活琐事双方发生争执,小施于2006年起外出至今不归。,请求判决与小施离婚。
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查明,被告小施某虽于1996年6月17日与原告杜女士办理了结婚证,但结婚证记载的女方的姓名为“李某”、出生日期为“1974年8月17日”,与原告杜女士身份证上记载的身份情况不符。经进一步审查证实,当时办理结婚登记是小施找朋友帮忙单独办理。不识字的杜女士一直不知道。
法庭审理认为,杜女士与小施的婚姻登记信息不符,不属于法律上的夫妻关系,属于同居关系。在子女抚养问题上,因被告小施未到庭,且长期在外不归,两个子女随杜女士生活对其成长更为有利,遂判决双方同居期间生育的两个子女由原告杜女士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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