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对方已婚还以夫妻名义生活
发布时间:2020-09-15 22:48:15
1992年2月30日,涪陵区大木乡双江村妇女潘x辉与男子袁某登记结婚,次年9月30日,生育一女。后因夫妻关系不和,潘x辉于2001年离家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与同村男子杨x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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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7月,潘x辉向区法院起诉要求与袁某离婚,被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离家出走。2005年以后,杨x在明知潘x辉已婚而与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至案发。期间,两人生育两个子女。2010年9月10日,。
说“法”
区法院审理认为,潘x辉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杨x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子女,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我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区法院一审以重婚罪,,缓刑1年6个月;,缓刑1年。
其他案例:
丈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生子,被妻子起诉离婚并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8月29日,江西省藤县人民法院太平法庭审理了该起离婚纠纷,经过多次调解。被告丈夫同意离婚,并赔偿妻子精神损失费8000元。
被告余锦云是广东省阳春市人,原告郭炎彬是广西藤县人,两人在广东打工期间相识恋爱结婚,并生育一个女儿。后被告与同在一处打工的女子产生了婚外感情并与之非法同居。2009年11月份,被告携第三者在某医院生下一女,导致原、被告夫妻关系进一步恶化。2011年5月,原告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0元。
法庭开庭审理后,被告当庭承认了错误,求得原告的谅解。双方在法庭调解下达成了协议:被告同意与被告离婚;婚生女儿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200元;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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