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罪的法律管辖
发布时间:2019-08-05 07:55:15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条规定“犯罪地是指犯罪行为地。”
就重婚案件而言,地区管辖的分歧主要是由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引起的,重婚案件的特殊性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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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告人,也即重婚行为人通常有二人,一人不可能单独重婚;
(2)被告人的居住地与犯罪行为地通常是一致的;(3)重婚的犯罪行为地有可能为多处,即多处重婚。
,,;
,也即被告人原户籍所在地,;,既不利于被害人行使自诉权,、准确地查明案情,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人认为,基于重婚案件的特殊性,“更为适宜”应理解为更为有利于被害人起诉,在重婚案件中,被告人居住地应包括有重婚犯罪行为的所有被告人的原户籍所在地、各重婚犯罪行为地。
、,对被害人选择其中之一提起自诉的,,而不应互相推诿。
对被告人多处重婚,,,,,若从被害人的角度出发来理解“更为适宜”,及时受理重婚案件,则不仅便于重婚案件被害人及时行使自诉权,而且可以避免管辖权的推诿,,还有可能防止和制止因重婚纠纷导致的一些不法行为及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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