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属认为死者遗体溃烂 诉医疗机构保管不善
发布时间:2019-08-12 13:28:15
【提示】
本案是一起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遗体溃烂,寄存该遗体的医疗机构保管不善,起诉、予以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死者遗体是否存在溃烂?。引申出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如何取证和什么样的证据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的问题。
原告(上诉人):李某荣,男,49岁,汉族,干部
林某珍,女,80岁,汉族,退休工人
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医科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
【案件事实】
李××系原告林某珍的丈夫、原告李某荣的父亲。李××在1998年8月10日上午外出途中,被他人骑助力自行车撞击,后送至被告处抢救,经抢救无效于事故当日死亡,遗体寄存于被告处。10月13日,上海某殡仪馆将存放于被告处的李××遗体接走。
原审审理中,原告提供了:①有关死者李××基本情况及遗体处理过程记录的电脑打印单一张。在该单下的空白处,留有用笔书写“遗体(李××)于1998年10月13日接进殡仪馆时,面部皮肤已溃烂,故开追悼会时不得不浓妆处理,某殡仪馆,刘××, 99.2.5”的字样。②证人王××当庭作证称:大殓当日看到李××的脸色变成淡咖啡色,鼻子缩得很小,眼睛凹陷,皮肤凹凸厉害、不光滑,至于是否开裂、腐烂看不清。③证人路××当庭作证称:大殓当日看到李××的脸色变成淡咖啡色,因为遗容像蜡包着无法确定脸部有无损坏。
被告提供了前往该殡仪馆业务科的调查笔录,被调查人魏××称:经查在李××档案记录中,没有面部皮肤溃烂的记录。在对原告提供的电脑打印单进行辨认后,被调查人魏××称:该证明不是该殡仪馆出具的,上面没有公章。该调查笔录经该殡仪馆业务科加盖公章。
,上诉人提出,因该殡仪馆刘××系本案关键证人,。,上诉人是通过与其母亲的同事关系进而委托其协助办理李××的丧葬事宜的,当时遗体并非其接进殡仪馆,在大殓前其通知李××家属(即上诉人等)看过遗体,当时上诉人并未提出遗体有问题不能火化;电脑打印单上的字系其所写,但仅代表个人的看法,不代表单位,1999年2月时其已在该殡仪馆财务科工作。
此外,上诉人又提出,因一审中该殡仪馆业务科魏××的调查材料系被上诉人的代理人所取证,故该材料缺乏真实性,。,该单位有关负责人(包括魏××)再次确认,该馆档案中并无李××遗体腐烂的任何记录,同时认为,刘××既不是李××遗体交接、化妆工作的具体操作人员,又未经单位同意,刘××在电脑打印单上的书写内容只是代表个人,不代表单位,因此不予确认。并且,在该殡仪馆与被上诉人的一贯的遗体交接过程中,该殡仪馆如发现所接遗体有问题,会根据规定向被上诉人提出,但李××遗体交凄时未发现问题。同时还认为,如李××家属(即上诉人)在大殓时发现遗体有问题,可以要求不火化并保留遗体进行鉴定等,该殡仪馆对此是允许的。
【原告诉称】
原告于1998年10月13日接到某殡仪馆工作人员电话,并前往查看,发现李××的眼球陷入,面色已变成紫色鼻子已缩得很小,发生溃烂。原告又称:10月17日大殓当日,原告请人拍摄了照片和录像,由于李××的遗体溃烂,故未拍摄遗容的近影,有关单据也已交殡仪馆。,要求被告在新民晚报上说明事实,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原告李某荣的误工费、原告林某珍因伤心过度导致白内障病加重面开刀所花费用等合计人民币10 000元。
【被告辩称】
原告提供的证人系原告的亲属、朋友,与原告存在利害关系,况且也未证明李××遗容有溃烂,因此,王××、路××两人提供的证词并无证据效力;至于刘××在电脑打印单上所写的内容只能代表其个人,并不代表单位(某殡仪馆),刘××的证词与王××、路××证词的性质是一样的,原告并无李××遗容确已溃烂走样的证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审判】
,原告在陈述中及所提供的证据、证人证言均不能证明李××遗体在被告交给某殡仪馆之前确已发生溃烂的事实,在该殡仪馆的档案记录中也未记载被告交给殡仪馆李××遗体时有面部皮肤溃烂的内容。据此判决: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
【上诉人诉称】
,现有的证据已能证明李××遗容走样这一事实,要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林某珍、李某荣精神损失费人民币4 000元,林某珍的眼疾开刀费人民币1 000元及李某荣的误工费共计人民币10 000元。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表示服从原审判决。
【】
,根据上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缺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不能证明上诉人所提出的被上诉人上海市某医科大学附属三级甲等医院因保管不当而造成李××遗体腐烂走样的事实存在。因此,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其相应的10 000元损失等缺乏充分的证据佐证。故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院的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评析】
本案是一起死者家属认为死者遗体溃烂,寄存该遗体的医疗机构保管不善,要求赔礼道歉、予以赔偿的民事纠纷案件。本案件争议的焦点为:死者遗体是否存在溃烂?引申出何谓民事诉讼证据,如何取证和什么样的证据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的问题。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概念和分类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在民事诉讼中能够证明案件客观事实的根据。案件的事实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即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否存在的事实;另一方面是当事人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发生争议的事实,即指民事权利、义务为何发生争议、纠纷的事实。凡是能够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一切客观事实材料,都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和手段,这就是诉讼证据。
:①书证;②物证;③视昕资料;④证人证言;⑤当事人的陈述;⑥鉴定结论;⑦勘验笔录。以上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在本案中,涉及的证据主要有:①当事人的陈述,如1998年10月13日,原告接到某殡仪馆工作人员电话,并前往查看,发现死者的眼球陷入,面色已变成紫色,鼻子也缩得很小,发生溃烂。10月17日大殓当日,当事人请人拍摄照片与录像,由于死者遗体溃烂故未拍摄遗容的近影,有关单据也已经交殡仪馆。②证人证言,如证人王××当庭作证称:大殓当日看到死者的脸色变成了淡咖啡色,鼻子缩得很小,眼睛凹陷,皮肤凹凸厉害,不光滑,至于是否开裂、腐烂看不清。证人路××当庭作证称:当时看到死者的皮肤变成淡咖啡色,因为遗容像蜡包着,无法确定脸部有无损害。③书证,如有关死者基本情况及遗体处理过程记录的电脑打印单一张,在该单的空白处留有用笔书写:“遗体(李××)于1998年10月13日接进某殡仪馆时面部皮肤已溃烂,故开追悼会时不得不浓妆处理。某殡仪馆,刘××,99.2.5”的字样。
(二)何种证据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能力
作为民事诉讼证据必须具备3个基本特征,也就是反映了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
其一,为诉讼证据的客观真实性。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具有客观真实性。它不带有任何主观随意性,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任何主观想象、推测或假设的情形均不能作为证据。民事纠纷案件客观存在的事实总是要与一定的人、事、物发生联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以及任何一起民事纠纷的发生和争议经过,民事侵权行为的发生、发展,在客观上都会留下真实的迹象和情况。证据的客观性是证据最本质的特征,但这并不意味着举证的证据一定是客观真实的。从认识论上讲,一个案件发生后,它在客观世界的遗留物必然被人们反映。但一切人们所观察到的,反映在主体中的通过语言、文字陈述和描述出来的事实,都属于经验事实。由于反映过程的复杂性和主客观因素的复杂性,人们的认识并不能完全反映客观存在。如当证人主观上所反映的事物不符合客观存在时就会出现虚假证言。因此,法律规定,一切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二,为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不是一切客观存在的事实都可以作为证据,而是与案件有关联的事实、能够证明案件情况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诉讼证据的关联性包括两个内容:一是诉讼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联系,能起到证明案件事实的作用;另一个是诉讼证据之间必须存在着互相印证的关系。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系是多种多样的,有因果关系、条件关系、时间关系、空间关系、必然联系和偶然联系等,其中因果关系是最常见的、最重要的联系。
其三,为诉讼证据的合法性。即作为案件事实的材料,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事实材料。其来源、内容和形式都必须合法。某些事实必须具有法律所要求的特定形式才能作为民事证据。证据的合法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收集的;②证据必须具备合法的形式;③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④证据必须经合法程序查证属实。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个基本的特征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诉讼证据具备上述3个基本特征就能证明待证事实具有证明的效力。
本案中涉及的诉讼证据是否具有以上3个基本特征,具有证据效力,让我们一一分析。
1.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当事人的陈述与事实相符的才是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当事人拒绝陈述的,。在本案中,当事人关于1998年10月13日和10月17日大殓的陈述,,经双方质证后确认,某殡仪馆档案中并无死者遗体腐烂的任何记录。并且,死者遗体交接时并未发现问题。同时还认为,如死者家属(即上诉人)在大殓时发现有问题,可以要求不火化并保留遗体进行鉴定等,该殡仪馆是允许的。因此,上诉人的陈述不具有证据的效力。
2.证人证言。,将其所知道的对案件有证明意义的情况,。也就是说,首先证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与案件结果不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证人证言也必须符合两个条件:①知道的情况对案件有证明意义;。对于本案中的两位证人,:①证人王××、路××系上诉人的亲戚、朋友,与上诉人存在利害关系;②两人提供的证词也未证明死者遗容有溃烂。因此两人提供的证词无证据效力。
3.书证。书证是指用文字、符号或图画等记载的文书表达人的一定思想,其内容能证明案件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文书。书证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有一定的思想内容,并与案件有一定联系;②思想内容是用文字、图画或符号表达的;③这种思想内容能够证明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本案中的书证有两份,一份是上诉人作为主要诉讼依据提供的刘××的书证,一份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对某殡仪馆业务科的调查材料。,,首先,刘××虽然在该殡仪馆工作,但其只是受上诉人委托而协助家属办理有关丧葬事宜,而非殡仪馆为李××遗体交接、化妆的具体操作人员,并且刘××书写的内容上殡仪馆未盖章认可,因此,刘××的行为只能确认为个人行为。其次,就刘××个人所书写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李××遗容确实存在溃烂的事实,理由如下:①从刘××书写该证明的时间上看,是在李××遗体火化3个多月之后才书写的,说明该内容是事后补写的,不是当时的真实记录,该书写内容不具备证据的客观性。,其在电脑打印单上书写的内容仅代表其个人看法,当时上诉人并未提出遗体有问题不能火化。该陈述进一步表明刘××所书写的内容缺乏证据的关联性。③刘××书写的内容缺乏合法性。作为与被上诉人进行遗体交接的该殡仪馆,遗体一旦交接完毕,遗体的保管责任便转移至该殡仪馆,事实上该殡仪馆的有关档案记录中无任何相关记录,该殡仪馆也否认李××遗体存在腐烂走样问题。作为非特别从事遗体交接和遗体化妆工作的刘××,于事后在电脑单上补写李××遗体溃烂的内容缺乏合法性,更不能证实被上诉人存在遗体保管不当的责任。再次,,其是上诉人通过熟人关系介绍为上诉人协助办理丧事的,故刘××在事后书写的内容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而后一个书证因上诉人提出:此书证为医疗机构的代理人所取证,故该材料缺乏真实性,。,并将调查笔录经双方当事人质证,。
综上所述,在本案中,由于原告(上诉人)所提供的现有证据缺乏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证明效力,不能证明其所提出的医疗机构因保管死者遗体不当而造成遗钵腐烂走样的事实存在,所以,一审判决对原告要求医疗机构赔礼道
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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