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重婚案件设为自诉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2019-08-09 11:30:15
王某是毕业于某名牌高校的研究生,1990年与妻子甲结婚,生有一女,1992年王某隐瞒了婚史,与另一女子乙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长达八、九年之久,并也生有一女。1997年乙在知晓了王某已有家眷的真相后仍与之同居,2001年5月和同年底,甲以重婚为由先后将乙和王某告上法庭,重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而甲因下岗生活难以维系,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了对王某的起诉,案件告以结束。这是我国第一例高材生重婚案。受害者的乙被判了拘役六个月,王某却未能受到应有的处罚,这不能不让公众对法律的公正性产生怀疑。
重婚案件属于自诉案件的范畴,如果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自诉,而就是因为如此才会导致应该得到处罚的人却无法严惩。
1、从重婚罪侵犯的客体来看,却将其作为公诉案件,而不应将其定义为自诉案件,这一规定是有缺陷的。因为重婚案件不仅侵犯了私人的婚姻家庭关系,而且还侵犯了国家的一夫一妻婚姻管理制度,既是对公民私权的侵害,又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践踏,对这类损及公权的刑事案件应当通过公诉渠道追究刑事责任,不应转嫁由被害人承担起这个起诉责任,否则就是对危害公权的犯罪行为的放任。
2、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有助于增强检察机关的公诉职责,而将重婚案件直接纳入公诉范围,则当社会公共秩序中的国家婚姻管理制度受到侵犯时,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代表国家利益主动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别无推处,这样能够增强检察机关对重婚案件的公诉责任心,保障国家婚姻管理制度的稳定性和公权的严肃性。
3、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是遏制重婚案件发生的需要,重婚案件主要靠被害人的自诉才能呈上法庭4、实行重婚案件公诉制,由检察机关直接进行公诉,按照犯罪分子罪行轻重追究其刑事责任,保障“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实现。
国家的力量是强大的,国家的法律是公正的,更应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才能保证社会秩序的平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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