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

发布时间:2020-12-13 01:23:15


  

  “重婚”、“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的法律区分
婚姻法》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为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社会上对夫妻间的不忠行为一般习惯上称为“包二奶”、“包二爷”或者“第三者插足”等等,似乎没有什么区别。可是在法律意义上,对配偶不忠行为根据具体情形不同而有着严格的区分:重婚行为、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同居行为、婚外性行为。这三种行为相互区别并在法律上分别产生不同的后果。

   一、重婚行为。

   如果有配偶者在外与其他婚外异性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公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属于重婚。重婚行为人不仅要受《婚姻法》调整而承担民事责任,还受《刑法》调整而承担刑事责任。

   《婚姻法》规定:1、因重婚缔结的婚姻为无效婚姻,,,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允许上诉。2、对于合法婚姻的男或女方要求离婚,如果经查实,一方确有重婚行为的,,应准予离婚。3、因一方有重婚行为,导致合法夫妻离婚的,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或者拘役”。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

   《最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从几方面加以限制,即属于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对外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从中可以看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行为与重婚行为的关键区别是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而且也不会导致周围人们的误认。应当指出的是,重婚和婚外同居行为之间的判定界限并不明确,即使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可能会认定构成重婚。

   婚外同居行为同样属于法律严格禁止行为,虽然不构成犯罪,但也可能要承担一定的不利法律后果,,二是由于婚外同居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该“损害赔偿”不仅包括物质损害赔偿还包括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的确定适用最高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三、婚外性行为。

   除了上述的重婚、婚外同居行为之外,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都属于婚外性行为。对于婚外性行为,似乎更多的属于道德调整范围,婚姻法仅规定了夫妻有互相忠实的义务,在原则性排斥婚外性行为之外并无明确具体规定。但笔者认为,从法律责任上讲,如果因为婚外性行为导致离婚的,过错者同样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比如认定为《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分割夫妻共有财产上对过错方给予一定的惩罚等,但这些不利后果更多的是需要离婚诉讼的法官自由裁量,而不是法律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