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拍卖需要注意的几点。

发布时间:2019-08-24 15:54:15


  采用拍卖方式进行房地产交易,是实施“阳光行政”的一项重大举措,不但杜绝了因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引发的腐败现象的发生,而且最大限度地显化了房地产地价值,深得民心、。目前,房地产拍卖热火朝天,社会各界越来越关注房地产拍卖,有关房地产拍卖方面的咨询也越来越多,同时,房地产拍卖引出的法律问题也越来越突出,有关房地产拍卖的热点问题也不得不引发一些思考。

  土地使用权拍卖属不属《拍卖法》调整范围?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土地市场越来越活跃,土地使用权交易日益频繁,房地产拍卖发展迅速。然而,在房地产拍卖的实际操作中,有些拍卖企业及相关人员将土地使用权拍卖等同于《拍卖法》所调整的拍卖行为。事实上,土地使用权拍卖是不属于《拍卖法》的调整范围。虽然土地使用权进入市场,理所当然要通过市场进行配置,但是由于土地是一种有限的、稀缺的、不可再生资源,它具有不同于一般商品的许多属性。因而,它必须受制于政府的宏观调控,土地使用权拍卖不是单纯的市场行为。

  《拍卖法》规定,《拍卖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对此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薛驹1996年7月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拍卖法》时所作的《关于拍卖法(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汇报》中明确指出: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与转让、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物品的拍卖应当由其他有关法律调整,并非都由拍卖企业拍卖。土地使用权拍卖不属《拍卖法》调整范围,应由《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由市、。因此,土地使用权拍卖,非由市、,,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的拍卖行为应属无效。

  房地产拍卖中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能否事先不经依法报批直接拍卖?

  由于我国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目前,无偿、无期限、无流动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仍大量存在。因此,在进行房地产拍卖的过程中遇到相关实际问题很难把握,特别是划拨地能否事先不经依法报批而直接拍卖?

  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拍卖法》规定,、权利,在拍卖前,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拍卖法》还规定,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在我国,土地使用者所拥有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具备最终的处分权能,因此,房地产拍卖中涉及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事先应当依法报经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