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三楼跌落致残 法院判雇主赔33万
发布时间:2021-03-23 09:29:15
雇员在工作时不幸从3楼跌落受伤,多处伤残,。9月8日,原告蔡某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赔偿残疾赔偿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共计332032.74元。
2009年8月14日,原告蔡某受雇于被告承建的某小区3号楼工地上进行外墙粉刷施工时,因脚手架搭设不规范发生意外从3楼跌落受伤。原告在常德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一人民医院、爱尔眼科医院住院治疗54天,仍导致右眼完全失明、左眼0.06、脾脏切除,另有多处身体骨折、挫伤,经过鉴定构成4级伤残1处,7级伤残1处,9级伤残2处,10级伤残2处。
,原告蔡某在被告承包的建筑工地从事施工活动,双方已经形成雇佣关系,蔡某在施工过程中受到伤害,依法应当得到赔偿;被告作为雇主在组织施工过程中,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安全教育、危险警示和安全管理义务,也没有按照法律规定和规范的要求搭设施工脚手架,导致雇员受到损害,应当对原告蔡某的伤害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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