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方式不当被判决变更子女抚养权
发布时间:2019-08-23 18:54:15
近年来离婚率逐年攀升,因离婚引起的民事纠纷也随之增多,其中离婚后婚生子抚养问题尤为突出。离婚后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原因有很多,如抚养方离婚后组建新家庭,孩子对新家庭不适应;抚养方对孩子施以棍棒的方式教育孩子;小孩逐年长大,对母亲或父亲的感情更深,自动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等。近日,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该案中孩子父亲因对小孩的教育方式不当失去孩子的抚养权。
【案情介绍】
单某和方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育有一子方小某,2007年底,双方因性格不合协议离婚,约定婚生子由方某抚养,单某不支付抚养费;方某承诺如有虐待孩子及不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行为,单某可随时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并要求方某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此后,方小某便跟随方某生活,但因为近些年孩子进入青春期,难免会有叛逆行为。而单某并不认可方某及其母亲的教育方式,认为他们对孩子谩骂及殴打,属于家暴行为,要求过于严格,教育手段不当,严重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已符合单某和方某当年双方协议约定变更孩子抚养权的条件,且自身经济条件较好,婚生子与自己生活对婚生子身心健康更为有利。因此单某起诉,请求判令变更方小某的抚养权,且方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庭审中特别询问方小某对于抚养问题的意见。方小某表示其母单某对其很好,有时间就陪其聊天,并关心其学习和生活,还带其去图书馆看书、开拓眼界,方小某表示愿意和其母单某一起生活。,其母单某与他人共同出资合作经商,现经营收入较好。
【案件分析】
,关于抚养权的问题,: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至30%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法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本案中,根据方小某向本院陈述的意见,其表示愿意跟随其母单某生活,父亲方某亦表示其尊重孩子的选择,,故判决方小某的抚养权归单某,被告方某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800元,至方小某年满18周岁为止。
方某因教育方式不当最终被判决失去孩子抚养权,或许是因为爱子心切教育理念不一致,或许是孩子更向往母亲的温柔,然而不管出于何种原因,离婚后获得孩子抚养权的一方应当更加小心呵护孩子的健康成长,及时关注孩子的心理与意愿,莫等失去抚养权才知悔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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