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的法律适用
发布时间:2019-08-15 12:39:15
核心提示:医患纠纷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具体分析如下文。
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中时应如何适用法律、法规的问题,在审判实践中也存有分歧。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3年3月26日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强调指出:“人民法院在审理因医疗行为而发生的损害赔偿案件时,要正确理解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也就此答记者时指出:“医疗赔偿纠纷应当区别情形分别适用《民法通则》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处理。”
在医疗服务过程中,因过失致患者人身损害引起的赔偿纠纷,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原则上应当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及2010年7月1日施行的《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处理,。
《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阶低于《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应当以《条例》为基本依据,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它医疗侵权纠纷应分别适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精神损害赔偿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至于是否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司法实践中亦有不同观点。可以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理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遵守本法”,这一规定明确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患者到医院挂号治疗,医院有偿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患者基于生活需要到就诊的医院接受医疗服务或购买药品,虽然医疗单位属于公益事业,但带有营利性的经营目的,从宏观到微观来看,患者接受医疗服务行为实质也是一种特殊的消费行为,基于上述观点,医患纠纷理应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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