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发布时间:2019-08-16 23:43:15
侵权责任法解读第四十一条:生产者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读】本条是关于产品生产者侵权责任的规定。
一、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
本条对产品生产者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规定。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定产品责任归属的准则,是要求行为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根据、标准和理由。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各国多经历从合同责任到过失责任(疏忽责任)再发展到现在的无过错责任的过程。无过错责任是指损害发生后,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无须就侵权人的过错进行举证,侵权人也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者减责。免责及减责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
,例如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三次·产品责任》第一条规定,凡从事产品销售或分销经营活动,销售或者分销缺陷产品,应对该缺陷所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害承担责任。英国消费者保护法第二条规定,生产者对因产品缺陷造成的部分或全部损害承担责任。第七条规定,任何合同条款或其他方面都不能限制或排除这种责任。这一规定只适用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害赔偿,当事人承担责任时不考虑其是否有合同关系。《魁北克民法典》第1468条规定,动产制造商负有责任赔偿因物件的安全瑕疵造成的对第三人的损害,即使该动产作为不动产的服务或运作目的结合或安置在不动产上,亦同。
大陆法系国家也对生产者的产品责任作了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386-1条规定,产品的生产者应对因其产品缺陷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不论其与受害人是否有合同联系。日本1994年制定的《制造物责任法》规定,制造业者当其物品交付后侵害他人的人身或财产的应负赔偿责任。
1985年通过的《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第一条规定,商品制造人对于其产品瑕疵所致损害应负赔偿责任,不论其是否明知或可知瑕疵的存在。到了1989年,英国、希腊、意大利、卢森堡、丹麦、葡萄牙和德国已把这一指令纳人本国立法。荷兰于1990年,比利时、爱尔兰于1991年分别依据指令制定了国内的产品责任法。欧共体制定的《关于人身伤亡产品责任公约》第三条也规定,制造者应承担其产品的缺陷造成的死亡或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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