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母亲的微笑-记一次监护权案件的艰难和成功执行

发布时间:2019-08-29 07:27:15


2005年12月3日,监护权案,使一对分离18个月之久的母子终于得以团聚。
飞来横祸 母子不能相见

吕红,江苏徐州某煤矿工人,聪明漂亮,家庭条件优越。2000年, 24岁的她,于一个偶然的机会,结识了出生在苏皖交界闭塞农村的年龄与之相仿的青年刘双。一年以后双方步入婚姻的殿堂,并于2002年8月生下一个活泼可爱的儿子取名刘阳,一家三口和睦美满地生活着。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04年4月的一场车祸,夺去了刘双年轻的生命。同年5月15日吕红母子二人在其家人陪同下到睢宁县黄兴镇,为刘双送葬,公公刘统生及其子女刘红(刘阳大姑)、刘辉(刘阳叔叔)、刘梅(刘阳二姑)、刘红梅(刘阳三姑)等人要求吕红母子二人在刘家守孝35天之后再走,但由于吕红在远离百里之外的徐州上班,根本无法做到。

刘氏一家恐怕吕红改嫁后为孩子改姓,便商量把孩子留在刘家,以保住刘家这条“血脉”。次日,吕红携子与其家人欲回徐州老家时,刘红、刘红梅兄妹几人和其他亲属强行将年仅一岁八个月的刘阳从其母亲怀中抢走。

吕红当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但任凭派出所怎么调解,刘氏家人就是不愿意将孩子交给吕红,刚刚丧夫又被迫与爱子分离的吕红悲天怆地,痛不欲生。

在经过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吕红于2004年6月以侵害其监护权为由,将刘统生、刘红、刘辉、刘梅、刘红梅告上了法庭。法庭上,五被告承认孩子在刘红梅处,但拒绝将孩子交给其母亲抚养。法庭认为,吕红作为孩子的母亲,有监护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妨碍和侵犯,五名被告人采取违法的方式,抢走并留置孩子,侵犯了吕红的监护权。,要求五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孩子送还给吕红,并赔偿吕红精神损失1000元。

东躲西藏 刘氏转移小孩

判决书生效后,由于五被告没有主动履行义务,吕红于2004年9月29日申请强制执行。

10月8日,执行法官驱车前往刘红梅的住处,刘红梅家没人。向其嫂子谈话询问刘红梅及吕红之子刘阳下落,其嫂子说刘红梅及其丈夫带刘阳去深圳打工了,详细地址不知道。 10月9日执行法官与刘红谈话,督促其履行义务,刘红称刘阳被刘红梅带到上海打工去了,具体地址不详。10月10日刘统生告诉执行人员,刘阳被刘红梅带到外地去了。

几天的调查了解、走访观察,执行法官和吕红始终没有找到刘阳的下落。11月16日,执行人员找到了被告人的代理律师,请其帮助做工作,律师称诉讼结束后,即与被告人失去联系。随后执行人员多次找被告人所在单位、基层组织做工作,均无功而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