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权纠纷案例分析

发布时间:2019-08-06 14:13:15


  监护权纠纷案例分析

  XXX与XXX监护权纠纷一案

  [类型:相关案例] [时间:2006-9-9]

  黄慈英与谢其竹监护权纠纷一案

  民事判决书

  (2005)萍民一终字第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住萍乡市安源区八一街永昌寺社区小西门53号。

  委托代理人肖春,萍乡市湘东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女,1976年11月26日生,汉族,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黄良茂,江西萍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慈英与谢其竹监护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了由审判员阳涛担任审判长,助理审判员荣剑主审,审判员易康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代书记员朱士伟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慈英系萍乡市湘东区白竺乡龙头村村民,在未成年期间即1992年开始与谢其竹以夫妻名义同居。1993年8月9日生育女儿谢平(又名黄平)。之后双方一直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现黄慈英认为与谢其竹无法共同生活下去,。黄慈英、谢其竹女儿谢平当庭表示要求随谢其竹生活。

:黄慈英在未成年期开始与谢其竹以夫妻名义同居,且至今未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双方属同居关系,其所生女儿谢平属非婚生女。婚姻法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本案中谢平现年已满十周岁,其当庭表示要求随谢其竹生活,且谢其竹表示有抚养能力。因此谢平的监护权归谢其竹有利谢平当前的身心健康,故黄慈英要求判令谢平归其抚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由于谢其竹没有证据证明黄慈英现在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的支付能力,且目前也无法断定谢平的监护权将来是否会发生变化及今后的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变化情况,故此谢其竹要求黄慈英一次性支付抚养费50000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黄慈英是农民,目前虽无固定收入,但依照法律规定,应每月适当承担一部分抚育费。,判决如下:黄慈英与谢其竹所生女儿谢平有谢其竹抚养,黄慈英自2005年2月起每月支付抚育费100元,至谢平成年为止。本案诉讼费500元,双方各承担2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