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

发布时间:2019-08-26 00:18:15


  核心内容: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共分为八章七十九条。该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补偿、补助、奖励的法定项目和原则性标准,明确有关补偿、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等。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因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收主体】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因重大项目、跨区项目等,需要组织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由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或者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四条【责任部门】 市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对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委托实施】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其在受委托范围内开展房屋征收与补偿等所需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六条【部门责任】 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建设、城市管理、财政、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审计机关应当及时对征收补偿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予以审计,并依法公布审计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