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8-16 22:09:15
核心内容: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规定征收补偿协议签约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货币补偿款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还有不得采取暴力、威胁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等内容。为您详细介绍。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
江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14号
《江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2014年12月1日第34次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建设、城乡规划、房产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做到文明服务、规范上岗。
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全省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有关指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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