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出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20-12-27 22:32:15


  兰州市出台贯彻“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意见,确定10条补偿新规 提早签协议 每户最高奖3万元

  本报讯 (首席记者刘健)记者12月20日获悉,兰州市政府近期出台了《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实施意见》,对房屋征收补偿标准和征收程序予以规划。这意味着,今后兰州市的房屋征收变得更加平等和公开,行政强拆成为了历史。

  《意见》共确定了10条补偿新政,以确保合理补偿,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意见》,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应不得低于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住宅房屋搬迁费按1000元/户补助;自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前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住户,按每户1万元至3万元给予奖励。据悉,兰州市近郊四区(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实行市级政府统一管理、区级政府具体负责。

  10条补偿新政

  ●对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具体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评估。市房产部门每年初应公布不同区位普通商品房和二手房交易指导价。

  ●征收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标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征收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进行产权调换。安置区位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增加15%的建筑面积作为补偿。地段划分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执行。

  征收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

  ●征收国有直管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方式,调换后的房屋互不结算差价,仍为国有直管房屋,由原承租人继续租赁使用。若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的30%给被征收人,70%给承租人;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征收人,60%给承租人。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申请廉租房、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确认后,征收范围所在地政府应当优先给予配租、配售。

  ●对征收范围内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残疾人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给予总建筑面积基础上10平方米的额外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