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有过错,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

发布时间:2019-08-15 19:54:15


问:我和丈夫本来很恩爱,但自从他办公司发财后,就开始在外寻花问柳,并结识了有夫之妇戴某,两人时常在他的办公室做苟合之事。我一直被蒙在鼓里,直到不久前,我因有急事到办公室找他,正巧碰见他们两人相拥调情,才知道他俩的不正当关系已保持了3年之久。对此,我一直无法容忍丈夫的背叛行为,便根据新《婚姻法》有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赔偿我30万元。。明明是他有明显的过错,?

  徐??

  答:,你无法接受,这种心情可以理解。但问题是你走进了法律的另一个误区,混淆了“同居”和“通奸”的概念。《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键要看你丈夫与戴某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行为是属于“同居”性质还是“通奸”性质。

  “同居”与“通奸”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通奸”主要是指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秘密地、临时地发生两性关系的行为,双方对外不以夫妻名义相称,且不共同生活。

  从你来信所谈情况分析,虽然你丈夫有3年之久的婚外情,但他的行为不具有“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特性,而应当视为“通奸”性质。既然是“通奸”行为,那就不在《婚姻法》第46条的保护之列。据此,,并没有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