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过错赔偿的程序是什么

发布时间:2019-08-28 06:32:15


  在离婚诉讼中,因过错方的行为导致夫妻离婚时,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给予民事赔偿。离婚过错赔偿由无过错方提出,那么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过错赔偿的程序是什么?无过错方作为原告提起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单独提起诉讼。下面由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一、谁可以提出离婚过错赔偿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离婚过错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是无过错方。因为无过错方是受害人,其对分割人即过错方因过错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当然有权主张权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显然,第三者不能成为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这是因为,第三者不是离婚诉讼当事人。

  二、提出离婚过错赔偿的程序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提起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可见,提出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程序是很严格的。同时,对于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依法也是不会得到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