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打官司受理费的问题

发布时间:2019-08-25 04:29:15


  追索工资可不预交受理费

  办法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调解结案受理费减半交纳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明确,,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根据办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也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办法明确,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负担

  办法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办法同时明确,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办法规定,、裁定的,。民事案件的原告或上诉人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上诉人负担。行政案件的被告改变或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原告申请撤诉,,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执行案件要先执行后收费

  办法规定,执行案件的申请费实行“先执行、后收费”。执行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申请费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办法明确,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按办法规定,破产申请费也实行清算后交纳的办法。,诉讼费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从破产财产中拨付。

  2007年4月1日起施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降低诉讼收费让老百姓打得起官司

,公布《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应依照本办法交纳诉讼费用;但办法规定可以不交纳或免予交纳诉讼费用的除外。。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减交或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缓、减、免”交诉讼费用的具体情形。

  降低收费百姓打得起官司

  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交纳标准方面作了6方面规定。这将大大缓解一些老百姓反映强烈的“打不起官司”难题。

  这6项规定是: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现行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否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办法施行后,。

  离婚打官司受理费最低50元

  办法规定,离婚案件受理费每件交纳50-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办法明确,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办法还规定,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根据办法规定,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100-500元。涉及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办法规定,没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每件交纳500-1000元;有争议金额或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