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取证费用由那一方支付

发布时间:2020-01-06 14:57:15


  本文介绍离婚取证费用的支付问题,为离婚而取证花费的费用应该由谁出呢?

  ■案例:

  王女士与丈夫结婚后4年,丈夫与家中的保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保姆为他生了一个女儿,他们俩还在某小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王女士曾以丈夫犯重婚罪,。王女士认为他们之间的感情已破裂,想与丈夫离婚。王女士为调查丈夫重婚取证支出9万余元,丈夫重婚给她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王女士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和部分调查取证费用。请问王女士要求合理吗?

  ■法官:

  王女士丈夫违反了我国的一夫一妻制度,有配偶与他人重婚,严重伤害了王女士的感情,对王女士造成极大的精神伤害,夫妻感情确实已达到破裂程度,王女士若要求离婚,丈夫也同意离婚,。

  鉴于丈夫对王女士精神上造成了损害,王女士要求他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正当。至于王女士要求丈夫赔偿调查他重婚过程中发生的费用的请求,。

  相关知识:

  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根据以下因素确定:(一)过错方的过错程度。一般只有在过错程度严重时才可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否则不予支持。精神损害赔偿只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之一,只有在侵权人承担其他民事责任方式仍不足以弥补的情况下,才考虑由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二)损害后果。即因过错方的行为给受害人造成多大程度上的精神损害,要从客观上判断受害人的精神痛苦程度,如是否造成受害人精神恍惚、抑郁或其他精神疾病等;(三)过错方的经济承担能力。不能因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而造成其自身或其他家庭成员的生活困难;(四)当地人民的平均生活水平。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民法中的侵权损害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完全赔偿原则。离婚损害赔偿侵权责任制度在婚姻家庭领域的合理延伸,其离婚损害也应该得到全面的赔偿即: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